所谓的迟延履行金,属于一种在民事执行的特定的,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以及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所以可以这么说,迟延履行金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那么,迟延履行金是否计入优先权?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迟延履行金是否计入优先权 在迟延履行利息相关领域,执行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目前尚不能有确切答案,还需要我们不断深入探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二、什么是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三、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给付执行相同。
(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就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迟延履行金具有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
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
(四)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金钱债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
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以上是一篇关于“迟延履行金是否计入优先权”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迟延履行金是否计入优先权,除此以外,还有迟延履行金的概念以及迟延履行金的特征,对于迟延履行金,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律师!
对于延迟履行金这个名词,大家还是听说得比较少的,这方面的内容还是已经涉及到了相关的一些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了,履行金,顾名思义,就是对一个到期限就必须履行缴纳义务的金额,那既然是法院给予期限的,那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迟延履行金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迟延履行金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
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计算公式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以下只总结的是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计算: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1、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2、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起算时间上的确定,其二是计算标准上的确定。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
债权人依据判决书申请执行后,要求债务人承担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应该计算至何时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对于债务人而言,主要义务为归还金钱债务,而在拍卖阶段,当自身房产等被拍卖成交时,在成交之日即基于拍卖这种市场行为转让了资产的价值总而丧失了所有权以偿还债务,即拍卖成交之日便为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之日。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借款真正意义的归还即实际清偿是有资金进入自己账户才可谓“债务给付完成”,而拍卖成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意见》2
一、延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什么时候起算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 二、迟延履行金的特征(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就带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两种不能同时主张的。
1、迟延履行判决会有迟延履行金。2、建议将判决的本金、利息说明,以便分析。3、银行律师的说法有他自己的根据,但是否合法还需要看法律的规定。4、你可以拿着判决,让律师给你算一下具体金额。5、迟延履行金是由法院计算并裁定的,不是银行律师一句话说给就得给的。6、迟延履行金具体计算方法,可以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附下。《最高人民法院关
一、怎么请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在执行程序中适度掌握。裁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既有弥补申请人损失的合理性,又具有制裁违法的惩罚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但在司
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书,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区别性质相同,只是针对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金钱义务,一个是针对非金钱义务。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强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是专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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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文章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 一、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迟延履行利息相关领域,执行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目前尚不能有确切答案,还需要我们不断深入探索。优先受偿的债权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我国,优先受偿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物权法及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权、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