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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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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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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本金、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对于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执行依据如果没有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如果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则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问题批复》中:“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现《利息解释》中将加倍规定为固定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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