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甲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后又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追加了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该基层人民法院于 2008年4月16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之诉不成立,对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2008年11月,被上诉人乙公司突然收到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从未达成过任何和解协议或表达过任何希望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和解的意向。
本案二审裁定允许原告撤回原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回起诉之相关法理如何?
二、本案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是否合法?赞同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5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程序对能否撤回原审起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应适用一审程序规定。依据《民诉法》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即在二审诉讼中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不生效,对法院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在二审法院裁判宣告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为准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进行限制。
[①]
还有人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1条已经间接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诉的权利。
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二审撤回起诉具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本案裁定允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第157条不能理解为二审可以适用一审中撤回起诉的规定
笔者认为,《民诉法》第157条是准用性条款,其立法本意是:二审法院在二审的过程中,除了适用“本章”(第二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那么本案可不可以准用第131条关于撤诉的规定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第157条规定,不能够理解为一审程序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二审程序,而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如果二审法院可以处理第一审过程中特有的情形,二审法院完全代替了一审法院的功能,那一审法院的存在有何意义?
笔者认为,第131条规定设置在一审程序,所以这里的“撤诉”应当理解为“撤回起诉”。起诉和撤回起诉的行为只有在一审过程中才会产生,是一审程序所特有的。
民诉法第131条规定撤回起诉应当在一审宣判前提出,同时第156条规定撤回上诉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
(二)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不符合《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适用于一审程序,根据该规定:
一、,有权申请撤回起诉的主体是“原告”;
二、,可以申请撤回起诉的期限是一审“宣判前”;
三、,是否准许,决定权在一审人民法院。
《民诉法》第156条规定适于第二审普通程序,该条规定明确表明:
其一,上诉人有权在二审阶段申请撤回上诉,时间限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本条并没有赋予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
其二,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没有赋予第二审法院对撤回起诉问题的决定权,即,依照本条,二审法院无权在二审过程中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三)上诉人(一审原告)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审中撤回原审起诉的条件,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意见》的规定,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撤回原审起诉的条件一是“因和解而申请撤诉”,条件二是“符合撤诉条件”。
条件一的规定,是表明当事人的争议已经解决,不需要法院再行判决;条件二的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撤诉是自愿的,是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
但在本案中,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未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因此,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原审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违反了《民诉法》规定的关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之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民诉法》有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否则便有枉法裁判的嫌疑。
《民诉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第153条第1款之规定,二审法院适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第一、第二两种情形是“可以”用裁定撤销原判决,第三种情形是“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决。
结合本案,笔者实在无从发现二审法院可以以撤销起诉为理由,进而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法定情形。显然,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法定情形之规定,是法律范围之外的枉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并且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行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告法院可以向检查机关举报,或者向上级法院或最高院申请上诉。 如果对二审也不满意,可向上级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诉的程序如下: 1、持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4、地方
一审中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仍应列为第三人还是被上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
一审中的第三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当事人还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一审中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仍应列为第三人还是被上诉人呢?一审中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仍应列为第三人还是被上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所以可以成为二审的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
【裁判要旨】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6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洪,男,19
一审庭审笔录在二审中不需要作为证据,笔录中记载的各方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可或否认,作为当事人陈述和意见,是一种证据,一二审中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你好,正在开庭时原告不能自行修改起诉书;被告可另起一案以证提出反诉
在二审中,开庭询问的流程是怎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案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因为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第三,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第五,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个底线。法庭上原告如何陈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
原告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那被告怎么办?诉讼中的情况也是复杂多变,即使诉讼已经开始了,但原告也可能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等,那法律上怎么规定这些“意外情况”呢?沈律师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涉及到了原告在诉讼中增加请求的问题。案件的原告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法律要求,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征收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补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要求的补偿数额较低,于是请求再次增加
一、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怎样处理1、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按以下情形处理:(1)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2)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对对方的证据如果经过法官询问,不置可否的,视为认同
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进行维权,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说明事实与理由即可。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也有败诉的可能。 二审是否胜诉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获得胜诉。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上诉后有新证据提交的,可能会败诉
原告起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
上诉请求没有要求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因为案件是否发回重审,是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作出的决定,无需当事人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即便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己变更诉讼请求,更不能依次作出实体判决您好,或者自行改判!-你所说的情况下,“证据规则”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一审没有引用正确规则。否则,二审法院也不能维持一审裁判,对方当事人会丧失上诉权,二审不能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所以二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是对于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判决结果,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理由有;二是二审会犯下一审同样的错误,依然是对方上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