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有为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陈有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
汪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有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境内通过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不法经济利益。
先后成立货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雇佣被告人吴某等人为公司成员,纠集被告人花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有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花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有为纠集汪某、慈某等人以货运公司名义,以拦截、堵路、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到钟鸣镇境内运输膨润土的货车司机按每车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标准交纳“信息费”,累计达5万余元。
强行用其公司名下的饭店消费券,抵付20余名驾驶员的应付运费和工资达6万余元。陈有为还指使吴某等人到工程施工现场殴打被害人胡某,造成胡某被迫退出承接的建设合福高铁项目附属的部分工程。
法院审理认为,陈有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依法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严惩处。
1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从概念上统称为恶势力,但是二者又有所差别,关键区分点在于组织性特征。通常意义上来说,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组织形式松散,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不固定,也没有明确的分工。而犯罪集团则是由三人以上组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在组织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
黑恶势力犯罪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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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个人以上算黑势力1、有3人以上的固定纠集者算黑势力,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2、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一、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是怎样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
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他们有相同点,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我们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网友咨询: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
一、黑恶势力犯罪罪犯可否假释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能不能假释,要看当事人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而定。如果是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一、恶势力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6日 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恶势力的认定与恶势力构成具体犯罪(不限于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的司法判断,在评价事实、评价依据、评价过程等方面,事实上存在重合或者相互影响,不同性质的司法判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纠缠在一起。由此决定,恶势力实际成为影响恶势力犯罪(不限于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定性量刑的酌定情节。不同性质的司法判断难以拆分、彼此纠缠的现象,以及恶势力作为恶势力犯罪定性量刑酌定情节的事实,宏观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结果
黑势力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一、恶势力犯罪可不可以减刑假释1、恶势力犯罪可以减刑假释。只要恶势力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刑罚已经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或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是累犯除外。恶势力犯罪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软暴力”是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光茂、李兵四、李光保、李运生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四名被告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元至2万元,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光茂、李运生、李兵四以阻工、上访、威胁、恐吓等方式,先后向承包商、县屠宰场等,索
黑恶势力几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1、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2、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4、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5、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6、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
具体看什么罪名,犯罪情节怎么回事
安徽社保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为公司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为公司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另外,各自承担5元/月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失业保险为公司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0.5-1%;生育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为0.5-0.7%。
遇到黑恶势力的恐吓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