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光茂、李兵四、李光保、李运生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四名被告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元至2万元,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光茂、李运生、李兵四以阻工、上访、威胁、恐吓等方式,先后向承包商、县屠宰场等,索要钱财共计24200元。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光茂、李光保通过强行扣押和故意损坏施工设备等方式,多次对供水工程进行阻工。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兵四在屠宰场消毒点将李某仔推倒在地,致使李某仔受轻伤二级。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光茂经营的茂林村卫生室采取虚列药品等方式,申报医保报账,违规虚列药品收费共计29281.77元,骗取县医保基金20497元。
2017年6月,被告人李兵四等人在茂林村六组组长换届选举点骂人吵闹,严重扰乱了选举点正常的工作秩序。2018年8月,车石路正式动工建设时,被告人李光茂两次带人阻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光茂、李兵四、李运生、李光保从2010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上访、威胁、恐吓和阻工等手段,在嘉禾县茂林村附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光茂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运生、李兵四、李光保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光茂、李运生、李兵四、李光保采取上访、威胁、恐吓、阻工等手段,多次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光茂、李兵四、李光保还借故生非,通过扣押、损坏施工设备、威胁施工人员的方式,多次阻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光茂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2049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兵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各自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大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具体看什么罪名,犯罪情节怎么回事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中国法院网讯(许振兴)7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宋跃武等17人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督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宋跃武就在宁乡混迹社会,并且渐渐混出了一些“名声”。本案案发前,他曾两度入狱。 2008年7月19日,宋跃武第二次出狱后,回到了宁乡。这一次回归
今年6月11日凌晨,身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温州支队副大队长的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经检测,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胡某被警方刑拘。21日下午,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最终以
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从概念上统称为恶势力,但是二者又有所差别,关键区分点在于组织性特征。通常意义上来说,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组织形式松散,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不固定,也没有明确的分工。而犯罪集团则是由三人以上组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在组织
一、几个人以上算黑势力1、有3人以上的固定纠集者算黑势力,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2、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他们有相同点,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我们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
一、恶势力团伙与集团区别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而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的犯罪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
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有为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陈有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汪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有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境内通过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攫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网友咨询: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
黑恶势力几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1、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2、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4、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5、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6、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
遇到黑恶势力的恐吓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
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
一、恶势力认定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2、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黑恶势力犯罪能减刑吗
股份制企业。立足于区域内水务市场,以为社会提供清洁安全水源和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宗旨,充分发挥和利用股东单位资源优势,一般属于股份制企业。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供排水设施管理运行,负责绍兴城市源水、制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营运、管理。现有总资产约116亿元,年销售超过10亿元,员工1000余名。绍兴市水务集团下属现有绍兴市汤浦水库有限公司、绍兴市制水有限公司、绍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好,建议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全面了解案情,积极搜集证据;需要的话可以详细描述一下案情,帮你仔细分析一下、
8月31日,江苏扬州韦刚因拆违事宜,开车撞人致2死8伤一案二审宣判:驳回韦刚上诉,维持原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的15年刑期。一个月后,围绕这起强拆事件的另一焦点:检察机关与韦刚家属诉强拆队陶冉等人一案于今天有了一审结果。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陶冉等7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获刑,其中陶冉获刑期限最长,为有期徒刑3年。韦刚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回顾…
一、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是怎样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