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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权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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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权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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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村××号。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村××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省××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豫××××民再××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省××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豫××××民再××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判决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再审判决主文部分载明“被告栽种树木的行为原告建房之,原告在建房时就应当考虑到出行的问题”。由于原告的宅基地坐落位置所限,上诉人也必然会考虑房屋整体规划、朝向、采光、以及最佳出行道路的选择为必要因素。

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通行的道路上栽种在原告建房之前就认定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合法,再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

经再审法院多次判决均认定“原、被告房屋之间在村规划的道路上共有被告栽种树木17棵”并有上诉人村委会出具证明,但是村委会出具的协调意见是将树木移除,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补偿,要求移除树木是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而要求上诉人向其进行补偿。

村委会作为基层民调组织不仅没有起到积极调解的作用,还对被上诉人侵占集体的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放任,甚至怂恿,由此而将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推向了法院,也因此产生漫长的诉讼以及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合法。

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再审法院多次判决的事实认定显示,短短的一段公共道路上,竟有17棵树木之多,这些参天大树已经严重妨碍了上诉人的通行。

作为生活必需品的房屋,除了一般遮风避雨、保暖休息等实用价值,更是获得安宁、踏实所必需之场所,其在社会中也更承担了生产、社交等更广泛的功能,本案中因被上诉人栽种的树木导致上诉人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无法通行由此给上诉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也使其使用功能降低。

上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农民,举全家乃至两代人之力建造房屋,因被上诉人栽种的树木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甚至社会评价降低,也俨然超出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容忍限度和容忍义务。

再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使上诉人的容忍义务加重,责任之苛刻,对合法权利保护不力,实为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过度的保护。

三、再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

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上诉人应当立即将涉案树木进行移除,不得妨碍被上诉人的合理通行权。

综上所述,再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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