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职工获得单位购买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描述

职工获得单位购买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1个回答

【主要案情】

    2012 年 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某在内的48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12 年 9月,安某被派遣至轮船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 年 8月5日,轮船遇险侧翻。2014 年 1月16日,安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公司向安某家属支付了身故保险金60万元。

    2014年 12月,人民法院确认水湾公司与安某存在劳动关系。2015 年 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属于工伤。

    安某家属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水湾公司依法支付安某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抗辩】

水湾公司认为其已经为安某投保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安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保险公司已经正常赔付保险金60万元,因此安某家属无权再要求水湾公司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充分赔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在水湾公司未为安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水湾公司应向安东卫的父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水湾公司为安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因此,水湾公司称安某家属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二)《保险法》明确规定获得人身保险保险金后,仍可获得充复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依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后,仍然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免除其用工责任。职工发生工伤后,即可获得商业保险的保险金,也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赔偿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