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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取得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和肇事司机的双份赔偿?

问题描述

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取得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和肇事司机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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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赵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段某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意外伤害险,段某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了医疗费。

段某经司法鉴定,伤情不构成伤残。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误工期为伤后11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判决结果:

1、医疗费:31546.2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

3、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

4、误工费:实际误工减少3517元

5、护理费:7680元(128元/天*60天)

6、交通费:200元(20元/天*10天)

7、鉴定费:600元。

以上共计:45843.21元。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知受害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原告段某向保险公司已报销的医疗费系基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保险标的,被告赵某对原告段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原告段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因此被告赵某对原告段某所应负赔偿责任并不因原告段某获得自身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而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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