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护资格的撤销,撤销后的义务负担以及监护资格的恢复

问题描述

监护资格的撤销,撤销后的义务负担以及监护资格的恢复
1个回答

1、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撤销监护资格后的义务负担: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其负担义务不免除;

3、监护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监护资格的撤销、撤销后义务负担以及监护资格恢复的规定,具体的法条依据为《民法典》36、37、38条。

若遇到具体案件情况,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