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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催收是否应该书面催收(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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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催收是否应该书面催收(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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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书面的催收物业费的程序,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书面催收物业费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如果有效书面催收视为诉讼追索物业费的前提条件,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事实上,上诉人曾以多种方式向被上诉人进行过书面催收,一审法院审判重点错误。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物业管理费57490.4元;

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欠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7533.33元;

3、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XX公司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系开发区业主,XX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边某到物业公司处办理入住手续,边某在《业主确认书》上签字。

物业公司主张其向XX公司邮寄律师函催收过涉诉期间物业管理费,其提供律师函均显示“致边某先生”,快递单的收件人亦为边某,未提供快递查询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主张物业费的,应当先行向业主书面催交。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律师函及快递单的催收方均非XX公司,其未提供快递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有效的书面催交。

故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

(二)法院认为

本案诉争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物业费是否经过书面催收,上诉人虽主张其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催收,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上诉人物业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物业费是否经过书面催收,上诉人虽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物业费,但都没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而在我们平时办案的时候,最难的是证据的收集,而当事人对证据的把控很难,他们不知道什么证据是有效的,什么证据是无效的,律师的作用就是了解案情,整理相关资料,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只有提供的了相应的证据,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当事人合法权益才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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