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书面催缴”,是否能直接起诉欠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前是否需要先书面催缴才能起诉?本案给出明确规定,即物业服务企业起诉前应当先经书面催缴程序才能起诉。
案情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昌、李某红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凯源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凯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选聘。
由于凯源小区的前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则选原告为凯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协商后,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凯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物业建筑面积计收,多层住宅、杂物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均为0.45元/平方米等。
被告系凯源小区B3栋某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115.5平方米。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凯源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各业主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但是被告不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3年11月30日,被告已累计拖欠2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299元。
原告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昌、李某红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99元。被告李某昌、李某红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丁文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合约各1份,证明被告系凯源小区B3栋405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115.5平方米;
3、漳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证明1份,证明漳平市凯源锦绣名城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4、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证明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选聘原告为凯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协商后,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漳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证明1份,证明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报漳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备案;
6、原告的资质证书1份,证明原告的资质等级;
7、关于要求限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函、漳平市凯源锦绣名城B3栋405室缴费情况公示、缴费通知单、顺风速运单、物业缴费通知及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
8、龙岩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龙发改价[2007]房134号)1份,证明龙岩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的收费标准。被告李某昌、李某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昌、李某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所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凯源锦绣名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将其开发的坐落于漳平市凯源锦绣名城小区委托给原告管理。李某昌、李某红系凯源小区B3栋405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115.5平方米。被告李某昌、李某红自2011年10月30起未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告李某红发要求限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律师函,2013年10月22日向被告李某昌、李某红发送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催缴通知单,2013年10月23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李某昌、李某红邮寄催缴通知单,并自2013年10月25日起在小区物业宣传栏等处张贴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催缴函。
审判本院一审认为: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与福建省平潭县凯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凯源锦绣名城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具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李某昌、李某红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李某昌、李某红未依约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0月30日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昌、李某红支付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处被告李某昌、李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合计1299元。
评析该案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前是否需要先书面催缴才能起诉?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书面催缴”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欠费的前置程序,其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权利是基于合同请求权,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费用,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业主违反该种义务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合同起诉业主要求其缴纳物业费。
法律规定“书面催缴”程序仅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作为前置程序,这是剥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权利,即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书面催缴,就予以驳回,只有重新书面催缴,限期缴纳后业主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但费时费事,也违法了立法的目的,既然业主已经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的请求权就应当得到支持。
将“书面催缴”作为前置程序有牺牲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书面催缴”是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院在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欠费的物业费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书面催缴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未向欠费业主书面催缴物业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依照该条的规定向欠费业主书面催缴的,如果其坚持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漳平市人民法院支持第二种意见,即“书面催缴”应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追缴物业费的前置程序。理由如下:一、法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将“书面催缴”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前置程序。因《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存在如果业主委员会不督促业主限期交纳,其存在不作为现象,则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弊端。
因此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适用上的不合理之处,将业主委员会的催告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明确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书面进行催收,在书面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方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必要性物业服务企业在起诉前,向业主“书面催缴”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业主欠费不缴纳是有多种原因。
一方面因对物业服务不满、也有可能是物业费太高或者存在重复收费等原因故意欠缴,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因为工作繁忙及长时间出差外地而忘记去缴纳物业费,并非恶意不缴。
通过“书面催缴”,可以提醒忘记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主动去缴纳,也可以提供给物业公司与恶意不缴纳的业主进行沟通的机会,了解业主的请求,从而更好的缓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促进小区的和谐。
还可以为业主缴纳物业费提供一定的宽限期和准备时间,这样可以减少物业服务企业诉讼,破坏业主与其的服务关系。三、合理的价值笔者认为,将“书面催缴”作为前置程序,其体现合理的价值。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果不以“书面催缴”作为前置程序,则会使物业服务企业将诉讼作为其追缴物业费的手段,则法院成为其追缴的工具,这不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现象的产生。
将“书面催缴”作为前置程序,就如上述所说的可以给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一次沟通的机会,消除双方的误会,增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责任,促使其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要求,从而形成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良性服务链条,促进小区人文环境和服务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因此,本案中,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就有书面催缴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判决两被告缴纳物业费,是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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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买房人并不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取得房屋,而是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使该种买卖关系无效,也应先由买房人向合建人返还房屋,合建人再向地主返还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地主直接起诉买房人返还房屋,法院就认为合建人没有参与诉讼,不能直接判买房人返还,于是驳回地主诉讼请求。本案中地主应当将合建人一起起诉或列其为第三人,法院才能一起处理,判决返还和赔
欠物业费还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成员选出后,需要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欠物业费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
法院诉前调解不成,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不批捕一般是可以提起公诉的,在不批捕的情况之下不代表案件就不构成犯罪,在检察院认为没有批捕必要的情况之下也可以申请由法院来进行判决,但如果确实没有证据不批捕之后就必须要释放当事人。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来说,个体户开了对公户,若直接转账到私人账户上,或开具支票给到私人,让私人在银行取现金的话,其会涉及以下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当前达到标准个体户也应与公司一样,就根据生产或经营情况设置账簿条件,选择相对应的复式账或简易账,还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当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因此,当个体户对公户转账到私人账户上,却又无相关的支出凭证证明等材料,则属于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标准: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的遗属。退休职工死亡的,其遗属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法律依据: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标准: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的遗属。退休职工死亡的,其遗属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法律依据:《社
物业起诉拖欠物业费应自收到起诉书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针对物业的起诉状准备相应的资料,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物业可以与业主进行协商并发出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业主仍未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可以作出起诉业主的决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滞纳金。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等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
你好,关于专业分包是否能进行劳务分包来说: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2、劳务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3、劳务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4、必须接受劳务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别之处有: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自然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委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不能不交物业费。我们经常听到很多业主抱怨说,物业管理得不好,小区治安不好,地上垃圾多没有及时清理,隔壁制造噪音了,也没有及时处理等等,投诉也没有用。整个小区管理得很不好,当业主对整个小区的环境不满的时候,他们心里对交物业费就有排斥心理,他们心里会觉得我每个月辛辛苦苦的交物业费,结果物业没有服务到位,业主就不情愿交物业费。所以首先作为物业的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小区居民的服务精神,尽心尽力的为小区居民提
一、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 1、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物业出售后,业主或使用人入住前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该怎么收; (2)有的省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依据
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未入住的房屋按物业费用的7折收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之后应该按照时间和地址去开庭应诉,否则视为您放弃了您的权利,法院还是会缺席判决的。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和不足,你可以利用举证时间积极的收集证据进行抗辩。除此之外,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该属于债权,可以查询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拖欠物业费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被起诉后,业主要及时到物业结清物业
物业管理收费各地区都有不同的政府指导价,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同一地区一都按不同等级来划分收费标准。以广州市为例:(一)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5元; 三级:每平方米10元; 四级:每平方米6元; 五级:每平方米4元; (二)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8元; 三级:每平方米11元; 四级:每平方米5元; 五级:每平方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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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房时,是先交物业费还是先验房,不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城市是否有明确规定购房者验收程序,此外,需要看购房合同。所以,最好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进行资询。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