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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两限商品住房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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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两限商品住房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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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前全国多地均制定了针对限价商品房的法律规范,对题中设定情形进行了规制。比如,北京市就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其违法出售的两限商品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

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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