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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是否有权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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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是否有权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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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第三人,部分法院会以“原告无权列写第三人等”理由不予立案或不受理案件。

 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为:第三人向法院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第三人,应视为原告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那么,原告是否有权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

  笔者认为,原告是有权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在立案时,若原告起诉满足上述情形,就应立案。原告在起诉状中是否列写第三人,不是立案审查的对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之规定,明确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里列写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如果原告列写的第三人符合追加第三人条件的,法院应列其为第三人,并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原告有权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但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理清纠纷、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原告是可以在起诉状里直接列写第三人的。

至于原告列写第三人后,是否同意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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