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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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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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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

 

来源:陈枝辉

 

——前案返还土地使用权判决生效后,因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又以排除妨害案由另案起诉的,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标签:管辖|重复诉讼|审判监督|排除妨害

 

案情简介:2014年,法院就木材公司与从某租赁协议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从某返还木材公司土地使用权,并赔偿自2013年起的租金损失。

2015年,木材公司起诉从某,要求排除妨害,拆除在原租赁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并赔偿2015年1月1日之后租金损失。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当事人不得就已向法院起诉案件再次起诉;

二、裁判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判决,亦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确定无法执行的判决,即不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判决结果不仅值得商榷,亦可能根本就是不当甚至完全错误。执行遇阻判决,亦不应简单地人为地以某一时点进行切割,之前的执行,之后的另诉。②本案关于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损失,从文义上理解,必然系前案生效判决关于赔偿自2013年起损失的判决结果一部分,即本案诉请与前案诉请不可分割,或互为因果,或有所重复。其中,本案排除妨害与前案返还土地之间系互为因果关系,整段时间损失赔偿与一段时间损失赔偿之间则系相互包含关系。对木材公司而言,如前案判决能实际执行到位,案涉土地使用权返还到木材公司手中,其就不会再提起本案“排除妨害”诉请;如前案赔偿损失诉请得以执行,木材公司亦绝对不会再对2015年1月1日后损失再次诉请赔偿。木材公司在前案中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与本案中要求排除妨害,系实质上“一事”,故裁定驳回木材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前案返还土地使用权判决生效后,因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又以排除妨害案由另案起诉的,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索引:安徽淮北中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95号“某木材公司与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见《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从家根排除妨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02/2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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