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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变卖他人财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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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变卖他人财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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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变卖他人财产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初,李某有意承租陈某的空地,陈某空地处停放了刘某的一架工程车。李某觉得该工程车阻碍其通行,于是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工程车予以变卖。

后三方多次调解未果,刘某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

行为人侵害他人物权造成权利人权利受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将李某和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案件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出具了判决书:

原告对案涉工程车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案涉工程车,侵害了原告的物权,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借用被告陈某的场地存放案涉工程车,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并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陈某也未与被告李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私自变卖他人财产,否则行为人需要承担因此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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