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笔录制作的五大要点
一、程序合法并要充分体现在笔录中
(一)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时。不能超过有关规定一次讯问(询问)的时间。从人性角度来讲,一是不能超过一般人的身体精神承受能力,这里一般连续讯问(询问)不超过6小时。二是应根据被讯问(询问)对象的身体特殊性,如果其自身身体有问题的,连续讯问(询问)时间应该考虑他的身体因素。实践中造成超时的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监察人员作多份笔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作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二)地点合法。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是监察机关外出对证人的取证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规定,取证地点可以在证人指定或者同意的地点进行,而这些地点往往都是非办案区,所以应该在笔录的开头就应该对证人同意在此地接受询问的情况进行记录。
另外还应该对证人签发询问通知书进行签名,明确接受询问的具体时间。
(三)核对要认真。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
(四)其他细节问题。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讯问(询问)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
我们在对证人做笔录的时候,这个问题很容易被忽视,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记录内容要如履薄冰
(一)原汁原味
监委所办的案件中,大多数笔录都是电脑笔录打印的,少有涂改,这是由于首稿打印出来后经被讯问(询问)人阅读,指出修改意见后,监察人员又在电脑上进行修改,最后再打印出来直接交他们签名捺印导致的。
这样做其实不妥,虽然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是涉刑案件,则会给之后起诉、审判过程中被讯问(询问)人翻供(翻证)提供了一个理由,比如“笔录没有仔细看,监察人员记录什么我就照样签名,你们可以看笔录上没有任何改动的痕迹”尤其这种辩解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包括审判人员在内都会引发一定的质疑,即使庭后提供讯问录像证实程序合法,但也已经时过境迁,庭审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无法再修复。
况且外出取证对证人作笔录的时候,一般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电脑先打印出笔录后就让他们在笔录纸上修改,形成痕迹,以便更客观的反映核对笔录的过程。
另外,有些案件被讯问(询问)人在调查阶段讲法有所反复,很多监察人员只记录最后对指控有利的一次,对反复的笔录和为什么反复又承认未进行笔录记载,笔者认为,从后续审判角度出发,如果记录了反复过程笔录以及为什么反复等过程,更有利于客观的反映被讯问(询问)人的心理变化过程。
也更有利于后续检察院公诉人的发挥。因为后续被讯问(询问)人改变原先笔录时,仍然会讲到他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也辩解过,但监察人员不予记录,不信可以查阅录音录像等辩解理由,而果真像其所言,未进行如实记录,在庭审中公诉人是很被动的,最终损害的还是监察机关的形象。
最后,记录要客观。我们在办案制作笔录时不能掺入办案人主观意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所讲的真实意识。制作笔录时,有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与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均要记清楚,不能只记有利于证实案件内容而不去记或少记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否则反映出来的事就不客观。
制作笔录时有的不一定照原话记录,把对方所讲的内容概起来写也是可以,前提是不偏离当事人所讲的原意。但是,我们要尽量做到原话原记,有的只有原话才能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或者事情的本质。
特别是有些土话、方言,如果不照原话记很难反映出原意。如果改为通用的普通话,意义就差了很多。具体而言,可以在一些土话、方言后面标注一下普通话的含义。
(二)忌好事变成坏事
调查阶段当被调查人供述稳定后,监察人员仍然会对其在不同的时间做相同的笔录,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时间段多做笔录对稳固事实是有利的,能体现供述的稳定性。
但应当注意到,由于电子笔录容易复制黏贴,监察人员可能针对没有翻供的被调查人,会事先打印好与原来供述差不多内容的笔录,或者现场在电脑里复制黏贴原来笔录的内容让被调查人签名。
从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讯问过程流于形式,“问答”对话过程不多,讯问时间也过短。另外还会表现出前后笔录内容的惊人相似性,连标点符号都相同。
这样一来,原本体现供述稳定效果的重复供述行为,变成了画蛇添足的行为,这需要监察人员引起重视。
(三)忌追求完美
笔录的形成要符合一般人的共性以及被讯问(询问)人的个性特点,比如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行贿人说的细节,如果受贿人真回忆不起来,那也没有关系,没必要根据一方的交代而在细节上求完美,可能会出现画蛇添足的情况。
相反,细节问题回忆不清楚也能反应一般人的记忆规律,也能完好的证实监察人员没有指供并把笔录做直等行为,“残缺”有时候恰恰能保证客观完整。
另外,事都巨细的笔录,其细节错误的概率就高,一旦出错而且是人为的出错,可能会蔓延成对整体调查的不信任,得不偿失。
另外,笔录中涉及到的外围客观性证据尽量调取。实践中表现出不少问题,很多调查人员认为主要口供证据提取后已经足以证实违法犯罪事实,且口供一直稳定,所以没有必要再去提取其他虽有关联性但是次要的证据,这种点到为止的意识还是挺普遍的。
对涉刑案件的调查,监察人员也要有后续审判为中心的眼光,要充分预估到辩护律师介入后,他的辩护空间,能做的无非是调查部门没有去取过的证据可能会去取一下,看看是否有破绽,如果真有跟主流指控事实相矛盾的证据,就会给案件的后续程序留下了隐患,所以调查工作该粗的时候要粗,该细的时候也要细。
三、用语要得当
在记录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调查人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记录的技巧。记录中,用语有时要反复的推敲,不能认为差不多就可以。
往往一句话、一个词就反映出案件要点和本质,一个用语、用词不当有时也往往给整个案件带来负面的影响。问话也一样,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是诱供。
如果担心记录不准确,可以将一个意思反复用多种角度进行表达,以确保中心意思的唯一性。实践中的笔录不同于岗位练兵中的“笔录比赛”,不用追求笔录用词的简洁明了,最重要的是通过这份笔录把该表达的意思表达清楚,不要产生歧义,如果笔录简洁反而可能引发很多争议。
我们可以用“傻瓜”式的记录方式,最土的语句,多角度的去记录,只要做到表达清晰无异议就是成功。
四、注意笔录的关联性
笔录的关联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这次笔录与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我们在去调查取证前要尽量了解已取的材料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提问或记录时,要处处注意与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衔接、印证的地方,及时做好衔接和印证。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后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
笔录的内容之间通过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
五、笔录结构要合理
有的一遍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二三个问答就完了。有的几页纸一个问和答都没有,看上去很不舒服,看材料的人也很吃力,这样的笔录其内容也肯定不会祥细。
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人笔录做的少,做笔录时不去多问,一味让当事人自己去阐述,这样问和答就少了。另一方面是案件过程很连贯,难插进问和答。
比如打架、伤害案件,其过程是很连贯的,打架时行为一个接着一个,当事人连着讲的,你想插进问和答确实比较难。碰到这样的情况要插进问话一般做法是:在写完一个完整的情节后,采用一句话过度,比如:“问:你接下去讲,”、“问:你下面的情况,接下去讲”。
这样即插进问话,对方讲的过程也还是连贯的。加进几个问和答后,这样笔录就会好看很多,记录也会祥细的多。如果我们能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详细的询问和制作笔录,这样办起案件来应该是得心应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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