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几个要点
(一)可能发生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
如何确定一项资产或者资产组是否发生了减值,该准则给出了七条认定标准,包括资产的市价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
如果企业的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的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
此外,新准则还改变并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时间。原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定期或至少每年度终了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只要对外报送会计报表(不仅仅是年报,还包括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就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
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季报、半年报判断上市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认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以及确认多少资产减值损失的关键。
根据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的计量则是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关键步骤。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主要是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以下三条确定:①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②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③如果上述两项都不存在,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为基础估计。
当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后,再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便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对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确定。
可见,在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主要是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
(1)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
这里的现金流量是净现金流量,包括:①资产持续使用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现金流入所必需的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②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公允”的净现金流量。
企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
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合理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也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也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应保证折现率和现金流量的一致性,避免风险因素的双重计算和漏计。
比如,如果现金流量是按税前基础确定的,折现率也应按税前基础确定。如果现金流量的计算已经包含了相关的风险调整,则折现率不应反映这些风险,反之亦然。
由于折现率的确定和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互影响,因此在具体确定折现率时,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已考虑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则可以考虑以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没有根据风险进行调整,则可以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的处理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而且,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应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
损失的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商誉减值的测试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在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之前,应当自购买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也可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执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难点
由于新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在执行中肯定会遇到不少问题,笔者认为有:
1.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它反映了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而风险是一个概率范围内的不确定性概念。
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这种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如无充分证据表明所选择的折现率是合理的,一般应使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
新准则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而是引入了“资产组”与“资产组组合”等概念。尽管其中规定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原则,并指出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保持一致性,不应随意变更。
但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灵活多变,在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增加了执行该准则的难度。
一、一个较大变动:适用范围的变化 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八项资产减值,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资产减值准则制定后,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将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适用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7-01-01 颁布日期:2006-02-15 文号:财会[2006]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资产减值损失是会计名词,是会计人员熟悉的概念。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中是不可以避免的,当企业出现资产减值时会计人员应该怎么记录?资产减值损失记录可以分为借贷两方。那么资产减值损失借贷方表示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内容。 一、资产减值损失借贷方表示什么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代表损失的增加,贷方代表损失的减少。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设置&ld
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噪音扰民的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2、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
1、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自认”6个法律要点 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即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对施行了十八年的《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今天笔者为大家从六个方面来对这部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自认”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一,“自认”是什么?它的本质是什么?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废止。相对于旧税法对有关利息的规定,新税法有6方面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变化一:外企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一、新旧会计准则之异同分析 (一)准则名称改变原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新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准则将“会计差错更正”修订为“前期差错更正”。 (二)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并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运用追溯调整法需要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运用追溯重述法需要确定前期差错的影响金额。如果这种影响无法合理确定,追溯调整和
作者:魏宪合来源:日期:2012年03月0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各项规定吗,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政府2004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特制定资产减值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未作统一规定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国际资产减值准则对计提时间则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此规定,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使不同企业具有可比性。 2、
根据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重组 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显然,资产的根本目的是为获取未来的经济利益。那么,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应当为企业要求得到的最低的可收回价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资产以真实价值反映,是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决定的,也进一步遵循了会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准则框架体系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其中准则指南包括会计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外币业务、附则等组成。 (二)会计科目设置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
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法律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3-20 颁布日期:2007-03-20 文号:财企[2007]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9-12 颁布日期:1995-09-12 文号:公交管[1995]1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