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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房屋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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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房屋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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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条款限定了相邻房屋的采光权: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准则,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导致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准则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B5018093)》中限定:“大城市住宅日照准则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寓居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准则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准则降低旧区改造的事项新建住宅日照准则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准则。”

这个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纷争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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