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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屋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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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屋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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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房屋可以归结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进行,夫妻一方未经他人同意不能私自卖出。

但是必须考虑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购买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分该房屋是经过夫妻双方协商的,且相关财产转移的手续,如价款已经支付、房屋产权已经变更,事先不知情的一方也不能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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