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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共同房产,律师成功代理帮债权人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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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共同房产,律师成功代理帮债权人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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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女方王某与男方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9年,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周伟东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8年11月4日,男方程某为了经营企业需要,向夏某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并同意用名下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双方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男方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夏某多次催讨,仍不支付,夏某正要提起诉讼要求男方程某还款之时,收到了女方王某的起诉材料,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夏某配合办理房屋抵押权涤除。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夏某因考虑当时办理抵押权时,手续确实不齐全,而女方王某即已起诉,庭审中必然全面否认知情抵押权一事,夏某非常担心抵押权能否保住,

周留侠律师以往的成功案例中即代理过本案中的原告角色,也代理过被告的角色,对于庭审中法官专注的重点问题、争议焦点非常清楚。

夏某听完周留侠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当场决定将抵押权纠纷和民间借贷两案全部委托处理,因为已收到抵押权诉讼材料,前期阶段先处理抵押权能否有效的问题,这也关系到后期债权的实现。

周留侠经过分析:首先涉案房屋是在债务人夫妻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办理抵押,需经夫妻二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如果配偶一方不知,必然涉及善意取得,夏某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通过债务人办理抵押时提供的材料加上夏某与债务人谈这笔债务时的相应录音,包括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中信银行调取的男方调取的身份信息,最后结合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法律规定、中间男方多次抵押的具体情况等案件细节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专业建议:

为给遇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以指导,特将此类案件中的要点分析如下:

1. 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本案中,法院判决在抵押制度中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标准时,同样适用此条的规定,

2. 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重大不动产产权证上明确列明共有人。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民法典》婚姻编并不以房产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作为确定该房产归属的依据,但这并不代表不动产登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产权保护毫无意义。

恰恰相反,在夫妻一方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纠纷中,登记机关登记簿上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记载经常能成为案件的“制胜点”。

3. 债权人接受自然人担保时,应当按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在担保物权纠纷中,抵押物共有是相关权利人主张抵押无效的重要抗辩。

登记簿上载明房屋为共有的,债权人在接受该房屋抵押时,应当征得全部所有权人分别书面同意,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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