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女方王某与男方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9年,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周伟东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8年11月4日,男方程某为了经营企业需要,向夏某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并同意用名下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双方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男方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夏某多次催讨,仍不支付,夏某正要提起诉讼要求男方程某还款之时,收到了女方王某的起诉材料,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夏某配合办理房屋抵押权涤除。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夏某因考虑当时办理抵押权时,手续确实不齐全,而女方王某即已起诉,庭审中必然全面否认知情抵押权一事,夏某非常担心抵押权能否保住,
周留侠律师以往的成功案例中即代理过本案中的原告角色,也代理过被告的角色,对于庭审中法官专注的重点问题、争议焦点非常清楚。
夏某听完周留侠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当场决定将抵押权纠纷和民间借贷两案全部委托处理,因为已收到抵押权诉讼材料,前期阶段先处理抵押权能否有效的问题,这也关系到后期债权的实现。
周留侠经过分析:首先涉案房屋是在债务人夫妻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办理抵押,需经夫妻二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如果配偶一方不知,必然涉及善意取得,夏某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通过债务人办理抵押时提供的材料加上夏某与债务人谈这笔债务时的相应录音,包括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中信银行调取的男方调取的身份信息,最后结合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法律规定、中间男方多次抵押的具体情况等案件细节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专业建议:
为给遇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以指导,特将此类案件中的要点分析如下:
1. 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本案中,法院判决在抵押制度中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标准时,同样适用此条的规定,
2. 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重大不动产产权证上明确列明共有人。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民法典》婚姻编并不以房产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作为确定该房产归属的依据,但这并不代表不动产登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产权保护毫无意义。
恰恰相反,在夫妻一方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纠纷中,登记机关登记簿上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记载经常能成为案件的“制胜点”。
3. 债权人接受自然人担保时,应当按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在担保物权纠纷中,抵押物共有是相关权利人主张抵押无效的重要抗辩。
登记簿上载明房屋为共有的,债权人在接受该房屋抵押时,应当征得全部所有权人分别书面同意,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出卖房屋可以归结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进行,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其配偶能够证明,担保人在为别人做担保之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
夫妻双方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担责的确定办法: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应予以承担。但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
一、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是有义务偿还的,因为夫妻间的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而且夫妻一方的贷款假如额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贷款需要共同的偿还。那么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需要看贷款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1、一方欠债是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2、若是一方欠债只是为个人消费的,则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3、一方因为一些违法行为而欠债,如吸毒、赌博等,则该债务不受国家保护,自然另一方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1、有效。2、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无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形式来处分其共同财产。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一方死后,活着的一方是没有权利代替死者立遗嘱的。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一方死亡,另一方怎么继承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1)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自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止的期间。一方死亡后,活着的配偶得到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需注意: (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
1、有效。2、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无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形式来处分其共同财产。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一方死后,活着的一方是没有权利代替死者立遗嘱的。
房产证夫妻双方名字一方去世另一方还用办过户。房产证夫妻双方名字一方去世另一方还用办过户吗,这种情况也可以过户,也可以不用过户的:因为一方已经过世了,没有人来和你争房产了,除了子女,这房产权自然就是你的了。如果你觉得房产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不方便,你也可以去过户到你一人名下。两人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一人一半,一位死亡,他那一半产权无遗嘱前提,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
1、房产证上夫妻一方过世另一方可以卖掉房子,但是要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配偶不是唯一的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和配偶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获得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
夫妻一方欠款,如果是因婚姻家庭生活欠款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也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
夫妻共同遗嘱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遗嘱是否有效有效。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无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形式来处分其共同财产。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一方死后,活
yi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偿还吗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要看债务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另一方有责任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参保人死亡,如果遗属没有生活费,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而且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的,如果死者在逝世前未指定首位继承人的,根据顺位继承,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是可以继承死者方的账户的余额。同时,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夫妻一方有退休金的,如
1、一方欠债是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2、若是一方欠债只是为个人消费的,则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3、一方因为一些违法行为而欠债,如吸毒、赌博等,则该债务不受国家保护,自然另一方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不管不问该怎么办如果夫妻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愿意出钱医治的话,那么此时作为患病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想维权,首先要明确知道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明确知道夫妻双方有扶养的义务后,一方可以要求其照顾或者支付费用的方式,如果对方拒绝,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维权:1、夫妻一方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以下情形视为一方个人债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