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再转贷他人,已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近日,罗源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最终,作为原告的张某向银行贷款而后转借给他人的利息部分被认定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初,薛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某借款62万元。为赚取利息,张某于2017年1月向薛某转账3万元,2017年5月,张某以其自有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随后又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59万元给薛某。
借款全部到手后,薛某于2017年6月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62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一年,但未约定利息。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薛某通过多种方式先后向张某转账184500元,剩余本金、利息均未偿还。
此后,张某多次催告薛某还款均未果,遂于2021年1月4日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抽丝剥茧,理清双方资金往来后认定,张某于2017年1月出借给薛某的3万元借款系自有资金,应予以确认,而2017年5月出借给薛某的59万元借款系银行贷款。
张某通过银行大额贷款后,再对外转贷牟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资金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59万元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薛某实际已偿还张某的金额应为194500元,薛某每月较有规律地支付给张某3300元,可推定利息为月利率0.53%,因此3万元借款的利息应按照月利率0.53%计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59万元的借款系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故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该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最终,罗源法院判决薛某应返还张某借款427068.56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资金安全,国家严厉禁止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贷款,并严格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切勿因牟利而利用信贷资金转贷,否则轻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向贷款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重则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好朋友找你借钱,不巧你正手头拮据,是婉言拒绝还是从“借呗”上帮他借一点?很多人出于友情考虑,可能会选择后者,但这样做真的合法吗?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因转贷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案件。01、为朋友“两肋插刀” 悔不当初原告田某与被告鲁某同年入职于某单位,关系很好。2020年7月,被告因投资生意急需8万元,双方协商由原告通过某借款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被告。为表示感谢,被告每月支付原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被告王某向原告邹某借款10万元,原告邹某因自身经济紧张便于2019年3月16日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然后将10万元贷款出借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和利息标准。被告未按时还款,故酿成纠纷。法院判决:原告邹某从银行贷款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情介绍2021年9月3日,林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贷款35元万,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当日,林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35万元;如乙方未及时还款,给甲方带来经济和信用损失的,乙方负全部法律责任,乙方自愿按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贷款到账后,林某向陈某交付其所借款项
要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该范围内的利率是合法的利率,法律予以保护;超过该范围的利率,则属于高利贷,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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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冻结账户存款只是资金被封存还在银行不能自由支取,按原来的存款期限还会产生利息。但如果资金被扣押转到法院那就没有利息了。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在存款被冻结期间,被申请方的这笔存款不能使用,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客观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如果申请冻结方败诉,则应该赔偿被申请方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2年9月25日《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你的捷信贷款经济案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公告,接收到传票直接带身份证准时出庭,开庭时期定为(2017年10月17日下午3时)!开庭地: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案号:(2017)民初字第02350号?被告:李旭,原告:捷信金融有限公司,届时需要出庭的人员已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法院认定,缺席可直接判决,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的行为违反刑法207条193条和合同法224条规定,公告期结束后,依法申请执行本人及相
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
如果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按照刑法第196条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欠款到期不还的处理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我行及同业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4”)。 第二: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我行、同业、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
车贷解押的办理流程为,当事人还完贷款后,银行或者4S店会出具还款证明,然后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去市所档案室办理解压即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车辆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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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贷款利率每年都有新变化,对于不知道现在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的人,下面给大家详细的解答,至于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是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计算,下面将计算方法告知大家。现在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活期存款 0.3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利率三个月 1.1半年 1.3一年 1.5二年 2.1三年 2.7各项贷款 利率一年以上(含一年) 4.3一至五年(含五年) 4.7五年以上 4.9公积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金融机构: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银监会不人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金融体系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1050号,陈某、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编者注:北京高院一审案件被改判后,专门请示最高法院,并根据最高法院答复意见印发通知,统一了涉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事案件利息、费用等总和计算裁判标准。02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基本案情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
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1、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9-28 颁布日期:2010-09-28 文号:银发[2010]26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秦某提出案涉银行贷款不应收取罚息和复利,并应调整为按年利率6%收取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秦某返还银行借款本金7713197.43元,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50022.08元,合计7763219.51元。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经营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