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既然预缴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税额预缴,那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调整会计利润可以筹划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
即通过会计手法在年度中调低会计利润,在前几个季度预缴时少缴纳企业税,年终最后一个月账务调账转回。以此在短期内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获得税款延迟缴纳的时间价值。
笔者认为,这种不恰当的税务筹划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表面上短期内解决了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其实税收风险相当高。企业经营者应要有清醒认识,注意甄别,不可盲目跟风而致税收风险。
案例:
A房产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预计会计利润4000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据实计算预缴。
考虑到资金压力等原因,该公司财务采取上述另类税收筹划方案。会计账务处理上通过对开发成本和应收账款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4000多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严重不具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导致会计利润由盈变亏。
当期本来应交纳的1000万元(4000×0.25)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得以延迟缴纳(该企业计划在当年12月份再将该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回转)。
产生以下3个问题:
第一,对于案例中的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税款是否应认定为偷税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明确,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第二,对于预缴时少缴税款是否缴纳滞纳金问题。《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明确,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即预缴数和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减季度间会计利润,实现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缴纳是否应认定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填报说明:“3.第4行‘利润总额’的填报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A公司上述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操作会计利润手法明显严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要求,以故意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核算的不真实的会计数据填报税收申报表当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
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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