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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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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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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 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26日

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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