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贷,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房屋以过户抵押的方式向出借人借款”。
又与嫌疑人李某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以人民币80万元将名下公有住房转让给嫌疑人李某”。
2014年12月17日12:01:28由嫌疑人李某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害人吕某的银行账户人民币80万元,备注为“房款”。
间隔不到5分钟,即12:06:02再由被害人吕某银行账户转入嫌疑人王某银行账户人民币50万元,备注为“房款”。
通过上述转账,被害人吕某借得钱款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王某前往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嫌疑人王某办理涉案房屋承租权转让手续。
2015年5月22日,涉案房屋租赁户名变更登记为嫌疑人李某。
至此,被害人吕某已经失去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涉案房屋已不再属于被害人吕某。
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吕某找到嫌疑人王某和李某协商,要求偿还所欠借款并将涉案房屋租赁户名恢复登记为被害人吕某。
此时,嫌疑人王某提出需被害人吕某连本带利支付110万元才可将涉案房屋使用权租赁户名恢复登记为被害人吕某。之后,2016年间各方又多次协商,均未果。
移送公安
被害人吕某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于2017年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嫌疑人李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将承租人恢复为被害人吕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被害人吕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退回法院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黄浦公安分局后的2年,即2019年11月,被害人吕某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审查认为本案刑事立案依据不足,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已将案件退回法院,如需法院处理,可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起诉
2020年疫情期间,被害人吕某找到笔者,寻求法律帮助。笔者阅看了2017年本案民事诉讼的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本案符合“套路贷”特征,应当刑事立案。
即使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足以证明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李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承租权转让意思,实际是以涉案房屋承租权转让形式为借款进行担保。
有关涉案房屋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系争房屋应恢复至原始状态,即变更为被害人吕某。
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王某之间既无房屋买卖之事实,亦无借贷之合意,嫌疑人王某取得的由被害人吕某转入的50万元钱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嫌疑人王某应当返还被害人吕某的50万元。
笔者向被害人吕某进一步询问后得知,2017年黄浦法院移送黄浦公安分局后,吕某并未与公安机关进一步联系提交更多材料。
至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笔者开始着手准备民事起诉立案材料,由于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合同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需作为两个案件起诉。
2020年3月24日、4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受理了被害人吕某与李某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害人吕某与王某的不当得利纠纷的起诉。
刑事立案
法院受理了民事起诉后,笔者开始着手准备本案刑事控告相关的材料,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刑事控告书,指导被害人吕某依法向公安机关就本案涉嫌犯罪提出刑事报案。
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吕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并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于2020年5月18日以诈骗案做出刑事立案决定,向被害人吕某送达了《立案告知书》。
鉴于本案已经刑事立案,被害人吕某遂依法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撤回本案民事部分的起诉。
笔者之后将以本案被害人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跟进本案刑事案件。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吕某实际仅需借款30万元,而涉案房屋当年的市场成交价格约120万元左右,被害人吕某所签的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为8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虽然被害人吕某收到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款80万元,但不到5分钟,在无任何交易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又给了嫌疑人李某50万元,实际上,被害人吕某的这套房子仅作价30万元便转让给了嫌疑人,整个交易情节,完全符合“套路贷”特征,即放贷人真正看中的是被害人名下的住房。
本案被害人吕某,始终认为变更承租人只是将自己的房子作为30万元借款的担保,并没有发生权利转移。
幸运的是,由于涉案房屋是公有租赁住房,不同与产权住房,若要转让承租权则需要所有在册户籍人员签名确认,而被害人吕某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均在涉案房屋内,嫌疑人李某至今未能将涉案房屋再做交易转移。
笔者建议:当事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借贷;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一定要看清条款,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再落笔签名;当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处理的,当事人应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或委托专业律师跟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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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相关知识一、认定标准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没有目的的形式是不存在的。在正常的情况下,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实际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比如某甲向银行借款进口货物,甲的目的就是将银行的钱为自己使用,形式是与银行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履行了这个借款合同,就达到了甲借款的目的。但有些行为和目的并不一致,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真实目的。如何评判一个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赠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等诸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为我们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你好,下面就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效力是的问题回答如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
继承财产没有期限一说,除非是遗嘱上有要求。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继承权的公证分为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公证的时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证过的遗嘱
武汉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怎么收的武汉市房产赠与费用一般只需要缴纳契税4%,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再加少金额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但是需要提交办理公证,需要缴纳公证费2%左右。房产买卖过户,总计需要缴纳的比例应该是2%或者7.5%,根据具体情况,契税和营业税都有可能下降或上浮一些,主要看的是买房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的年限是否超过5年并且是否是卖家的唯一住房。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二、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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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能撤销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撤销抵押登记,随后填写撤销申请表,双方签名盖章,不得空缺,最后带齐所有的合同进行注销登记备案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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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房产过户给已婚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父母有明确表示或书面协议,注明是赠与父母这一方子女个人的房产,那么办理完毕住房过户手续,该住房属于父母赠与这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没有任何表示和书面协议的,该住房过户完毕属于夫妻婚后取得共有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
虚假交易,骗取公积金,属违法行为。
1、若银行能够同意产权变更,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银行会出具证明,在房屋已设抵押权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借出房产证,然后携带银行出具的证明、房产证、权属变更协议、户口本和身份证等相关房产交易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顺利完成房产过户。 2、若银行不同意变更,买卖双方需要按照方法一进行过户。先向银行赎楼,即先将欠银行的钱还清,如果业主自己资金不
没有相关借贷,可以不用处理,是否存在征信影响可联系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