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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以过户形式作借款担保的“套路贷”历经五年终获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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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以过户形式作借款担保的“套路贷”历经五年终获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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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贷,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房屋以过户抵押的方式向出借人借款”。

又与嫌疑人李某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以人民币80万元将名下公有住房转让给嫌疑人李某”。

2014年12月17日12:01:28由嫌疑人李某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害人吕某的银行账户人民币80万元,备注为“房款”。

间隔不到5分钟,即12:06:02再由被害人吕某银行账户转入嫌疑人王某银行账户人民币50万元,备注为“房款”。

通过上述转账,被害人吕某借得钱款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王某前往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嫌疑人王某办理涉案房屋承租权转让手续。

2015年5月22日,涉案房屋租赁户名变更登记为嫌疑人李某。

至此,被害人吕某已经失去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涉案房屋已不再属于被害人吕某。

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吕某找到嫌疑人王某和李某协商,要求偿还所欠借款并将涉案房屋租赁户名恢复登记为被害人吕某。

此时,嫌疑人王某提出需被害人吕某连本带利支付110万元才可将涉案房屋使用权租赁户名恢复登记为被害人吕某。之后,2016年间各方又多次协商,均未果。

移送公安

被害人吕某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于2017年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嫌疑人李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将承租人恢复为被害人吕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被害人吕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退回法院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黄浦公安分局后的2年,即2019年11月,被害人吕某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审查认为本案刑事立案依据不足,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已将案件退回法院,如需法院处理,可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起诉

2020年疫情期间,被害人吕某找到笔者,寻求法律帮助。笔者阅看了2017年本案民事诉讼的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本案符合“套路贷”特征,应当刑事立案。

即使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足以证明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李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承租权转让意思,实际是以涉案房屋承租权转让形式为借款进行担保。

有关涉案房屋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系争房屋应恢复至原始状态,即变更为被害人吕某。

被害人吕某与嫌疑人王某之间既无房屋买卖之事实,亦无借贷之合意,嫌疑人王某取得的由被害人吕某转入的50万元钱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嫌疑人王某应当返还被害人吕某的50万元。

笔者向被害人吕某进一步询问后得知,2017年黄浦法院移送黄浦公安分局后,吕某并未与公安机关进一步联系提交更多材料。

至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笔者开始着手准备民事起诉立案材料,由于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合同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需作为两个案件起诉。

2020年3月24日、4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受理了被害人吕某与李某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害人吕某与王某的不当得利纠纷的起诉。

刑事立案

法院受理了民事起诉后,笔者开始着手准备本案刑事控告相关的材料,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刑事控告书,指导被害人吕某依法向公安机关就本案涉嫌犯罪提出刑事报案。

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吕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并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于2020年5月18日以诈骗案做出刑事立案决定,向被害人吕某送达了《立案告知书》。

鉴于本案已经刑事立案,被害人吕某遂依法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撤回本案民事部分的起诉。

笔者之后将以本案被害人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跟进本案刑事案件。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吕某实际仅需借款30万元,而涉案房屋当年的市场成交价格约120万元左右,被害人吕某所签的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为8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虽然被害人吕某收到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款80万元,但不到5分钟,在无任何交易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又给了嫌疑人李某50万元,实际上,被害人吕某的这套房子仅作价30万元便转让给了嫌疑人,整个交易情节,完全符合“套路贷”特征,即放贷人真正看中的是被害人名下的住房。

本案被害人吕某,始终认为变更承租人只是将自己的房子作为30万元借款的担保,并没有发生权利转移。

幸运的是,由于涉案房屋是公有租赁住房,不同与产权住房,若要转让承租权则需要所有在册户籍人员签名确认,而被害人吕某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均在涉案房屋内,嫌疑人李某至今未能将涉案房屋再做交易转移。

笔者建议:当事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借贷;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一定要看清条款,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再落笔签名;当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处理的,当事人应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或委托专业律师跟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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