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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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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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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是吗? 汪腾锋律师指出,欠债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与债权人协商后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的,但设立抵押权时,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的房屋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是吗?

  欠债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与债权人协商后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的,但设立抵押权时,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是有效是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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