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
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
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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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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