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2
1范围……………………………………2
2术语和定义…………………………………2
3总则……………………………………………2
4头部损伤………………………………………3
5面部损伤………………………………………3
6颈部损伤………………………………………6
7胸部损伤………………………………………6
8腹部损伤[S39.905]……………………………7
9脊柱、骨盆部损伤……………………………8
10肢体与关节损伤………………………………9
11其他损伤………………………………………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
1)、护理期(2.
2)和营养期(2.
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
1)、护理期(2.
2)和营养期(2.
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
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
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本标准按照GB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9.1脊柱骨折[T08.X051]9.1.1非手术治疗: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9.1.2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9.2椎间关节脱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9.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9.3.2手术治疗:
5.2.5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5.3鼻部损伤[S09.901]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目 次前言………………………………………………21范围……………--…………-----……………22术语和定义……………………---……………23总则…………………………-…………………24头部损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
你好,这个事最好能够是电话先沟通具体情况,综合来分析一下,,约个时间能够带材料来律所见面聊一下
鉴定伤残一般是出院三个月后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量责任的区别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中的“缺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缺陷责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实践中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标准,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15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附件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总则1.,本标准是为人身损害受
一、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受伤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
您好,如果刑事已经正式立案,可以将情形向公安部门报备
网贷逾期之后,如果长时间无法还清欠款,贷款机构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你好,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