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三)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四)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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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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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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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属于严重的金融诈骗行为,诈骗者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极有可能会对这些机构造成严重损失,因而量刑严格。那么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希望能解决您的疑惑。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
一、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哪些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申请贷款采取了欺骗手段;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贷款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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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1、客体要件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认定骗取贷款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及案例解析大竹律师 案情简述: 2015年6月,张某因自身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遂以非法方式获得多名同事的身份证,并冒用同事身份在银行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80万。 2015年7月,张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并于当年11月由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5年12月,人民法院以张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公开审理该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