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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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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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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变更申请人: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畅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孙某。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交通路*******

法院在执行李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请求法院变更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为(2016)豫 0181 执**** 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某公司称,因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 执 825 号、(2017)豫 0403 执 1255 号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1一案中,李某1的弟弟李某愿意将其与孙某达成的并经巩义市人民法院确认的案号为(2015)巩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某公司,以此来抵偿某公司对李某1所享有的债权。

目前。李某已对孙某所享有的债权在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孙某名下房产一套,案号为(2016)豫 0181 执**** 号。

基于上述事实及三方合意,2020 年 9 月 21 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2020 年 9 月 27 日,某公司、李某1、李某三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请求法院变更某公司为(2016) 豫 0181 执****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未按通知到庭参加听证。

被执行人孙某质证称,不同意变更,对此事不知情,因为后来借款时已经还了一多半了,对债权转让不认可。

法院查明,李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 1 月 25 日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二十七万四千元及利息(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计算),被告自愿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如逾期,利息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二分计算。

后申请强制执行,并立(2016)豫0181 执**** 号执行案。

因李某姐姐李某1债务案,某公司与李某于2020 年9月 21 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李于赐将其所有的对孙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同时,某公司、李某1、李某三方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转让上述债权的具体事项,由李某对孙某享有的债权来冲抵异议人对李某1享有的债权。

某公司请求法院变更为(2016)豫 0181执****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某公司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本案债权,并经原债权人李某当庭确认并通知了债务人,某公司申请变更为(2016)豫 0181 执****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为(2016)豫 0181 执**** 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法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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