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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确权后可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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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确权后可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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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继承人也可在取得法院确认债权归其继承的法律文书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人持有效的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予以支持。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不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而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此后,继承人再持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若还存在后立的、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遗嘱,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实践中存在仅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债权,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该债权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若其同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需对每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予以认定并加以分配。在实践中,法定继承人出于高效分配遗产、便于法院执行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多存在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项债权,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法定继承人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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