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处分原则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一些案子,原告起诉赔偿9万元结果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原告请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法院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判决,原告没有起诉的项目,有时法院依职权作出了判决。
其实这些情况直接违反了民诉法的处分原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院应该“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时,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人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
因为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对其处分行为应予确认。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在起诉时,对自己的请求确定不清,错误起诉。作为律师,一定要明确法律关系,正确的提出诉讼请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的诉讼请求的提出往往是一个案件能够胜诉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为当事人取得最大利益的同时,可以节省物力财力,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法官来说,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裁判。
《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如果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有可能导致提起再审,则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导致审判资源的浪费。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
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民诉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民事审判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属于适
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属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法,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您好!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作者:韩嘉文 律师标签:观点、担保 摘要:实务中,可能会出现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的范围的情况,比如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应当对主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主合同中却并未约定主债务人有义务承担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如债权人就超出主债务范围的责任向担保人进行主张的,担保人是否应予承担?对此,我们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就该问题进行
可以。有两个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即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2、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声明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再审的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
可以。有两个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即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2、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声明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再审的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
案由是法院内部对案件的划分,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在起诉时是不可能明确是什么案由的,所以,法院不会因为案由不对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是诉讼请求不正确被驳回的吧如果是,可以重新起诉,根据案情确定正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当事
不审理,但涉及相关利益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1、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适用的阶段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3、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起
一、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1、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2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远XX*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XX远XX*******************。法定代表人:李X1。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被告:XX远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远XX*******************。法定代表人:邓X1。诉讼代表人:陈X,XX远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82题: 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B.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答案】AC 【考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解析】选项A
你好,收到法院传票可以请律师应诉,也可以自己应诉,需要准备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时提交到法院,并按时参加开庭。
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出庭有两种情况: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是属于其自己放弃法律权利的情况;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判决
农村自建房超过面积处理方式如下: 1、宅田相抵政策,宅基地多占了,那么就用耕地来弥补,保持总量的平衡; 2、另外还可以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宅基地,在和村集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上级部门批准; 3、村民自治协商原则,由村集体共同商定,决定处理方案,然后上报上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
法律分析:开庭后,原告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但是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开庭后,如果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由第三者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诉讼的请求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