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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要不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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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要不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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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要不要分割?

现状: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十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非常突出。

现有案例中,很少有判过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律师分析:

1、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是属于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中的一部分。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住房公积金来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怎么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明确的是:

首先,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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