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款能否折抵抚养费财产分割款一般是不能抵抚养费的。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子女合法利益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款能否折抵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财产分割款能否折抵抚养费财产分割款可以折抵抚养费,相关解释如下:1、财产分割款抵抚养费判决是合理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
一、父母财产分割协议书能否代签父母财产分割协议书代签是可以的,代签后你父母按手印,其他见证人和参与人都签字按手印。建议请律师代书或者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二、财产继承的顺序一般情形下,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
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如果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本修订条款规定只有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期限才可以折抵刑期。因为被指定住所进行监视居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法律分析留置期间能折抵刑期。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
(一)无固定住处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否则一律在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一是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于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并且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处”,但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也并不能轻易将其排除在“有固定住处”之外,否则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
监外执行不能折抵刑期,只有被羁押才可以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予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和场所。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案情】 原告郑某(男,农村非农业户口)与被告吴某(女,城镇户口)于1999年结婚,婚后共同建造了位于玉山县xx村三组二直二层半楼房一栋,共同购买了位于玉山县xxxx号商品房一套(现由吴某居住)。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在该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约定,位于玉山县xx村三组的二直二层半楼房归吴某所有,位于玉山县xxxxxxx号房归郑某所有。后郑某依据调解协
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
离婚财产分割后房子能过户。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即可。过户需要携带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诉离婚不分割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是否请求分割财产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双方都同意不分割财产,那么法院不会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主张不分割财产而另一方主张要求分割财产,那么法院一般都会进行分割。
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吴先生向张女士借款200余万元,期满后吴先生并未还款。后张女士发现吴先生、王女士夫妻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吴先生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王女士。张女士认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损害自己的债权,将吴先生、王女士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女士诉称,吴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吴先生于2011年向张女士借款200余万元,上述借款交付后,吴先
律师解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加名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
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
一、离婚判决财产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已经判决财产分割的,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共同财产偿还,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能对抗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
行政拘留是否折抵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发现行为人没有构成犯罪而只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在需要给予其行政拘留时,之前对其刑拘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拘留是否折抵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
2012年10月19日,知名博主“八掌柜”爆料董洁、潘粤明这对金童玉女分手消息,并指出潘粤明方面说董洁已有新欢。圈中另一知名博主“长春国贸”爆料在今年国庆期间,董洁还与一个神秘男子共同用餐,“两人关系极为暧昧。”10月20日,董洁的经纪人代表董洁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第一,潘粤明嗜赌成性、性情暴躁导致婚姻破裂;第二,潘粤明聘请私人
已经领取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离婚后的工资不分割,但有工资的一方对没有工资的一方进行适当的帮助!
行为人在处罚前已被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