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向张女士借款200余万元,期满后吴先生并未还款。后张女士发现吴先生、王女士夫妻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吴先生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王女士。
张女士认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损害自己的债权,将吴先生、王女士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吴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吴先生于2011年向张女士借款200余万元,上述借款交付后,吴先生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张女士曾多次催要剩余款项,吴先生承诺将婚后购买房屋出售以偿还债务。
但在2016年,吴先生称自己与王女士已经离婚,并发布了离婚协议照片。协议中,吴先生将其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分给了王女士。
张女士得知后,通过多种方式向吴先生提出异议。张女士认为,吴先生的行为属于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撤销权。
吴先生、王女士辩称,张女士与吴先生的借贷纠纷案件尚在审理,债权尚未确定,张女士无法证明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房产购买时已确定归王女士单独所有,离婚协议只是进行确认,购买房产时王女士也支付了购房款,且离婚时吴先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是公平的,不属于可以使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
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等,财产处理内容不应单独视为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存在关联。故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因张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其造成了损害,故对张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归王女士单独所有这一约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近年来,从全国法院已公开裁判文书来看,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法院也就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及法律适用进行调研。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虽与人身关系相关联,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涉及财产权利的变动,仍应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在具体适用上,区分不同情况,债权人应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进行举证,包括有效债权、损害事实、债务人及财产受让人是否明知等。
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等行为发生移转,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因此,当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应确认涉案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能否请求认缴未出资股东担责? 律师解答: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分期缴纳出资,且只要按期足额交纳了,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是难以主张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婚姻关系结束,随之带来的财产问题也需要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决定协议解决财产问题时,常常会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那么,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呢? 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首选方式。只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得已才会诉至法院。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协议双方由于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现就婚内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XXX市XXXXX路XXXXX弄XXXXX号XXXXX层XXXXX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男方的共有份额归女方所有。2双方在
若离婚当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签名后由民政局加盖公章,就不需要公证了,因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相当于是公证了;若离婚后欲对离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就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办理过房产户手续时有可能房管部门需要你们出具相关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想要去公证的话也是可以的,民事协议的公证费每件收费100元。但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费,也就是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
律师观点分析 1998年12月,原告高某进入被告某单位处工作。2018年1月1日签订最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0年1月31日生效),2020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直至此时原告在被告处已经工作21.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不真实依法重新分配的案例【法院观点】首先,双方虽然于2016年8月22日依据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就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及车位、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天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上述文件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之处,路某并未对此作出合
婚前一方的债务婚后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来主张自己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李某娟和被告孙
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案情】 原告郑某(男,农村非农业户口)与被告吴某(女,城镇户口)于1999年结婚,婚后共同建造了位于玉山县xx村三组二直二层半楼房一栋,共同购买了位于玉山县xxxx号商品房一套(现由吴某居住)。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在该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约定,位于玉山县xx村三组的二直二层半楼房归吴某所有,位于玉山县xxxxxxx号房归郑某所有。后郑某依据调解协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
双方离婚后,如果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或者反悔的,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受理。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离婚原因的种类也随之“丰富”了起来。因婚内出轨,婚外生子导致离婚的案件逐年增加。知名婚姻律师易轶就“一方婚外生子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做出了专业解答。首先,我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在平均分割,男方和女方一人一半的基础上,结合离婚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法律并不会主动查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夫妻一方对分割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后,请求查对方的银行流水,法院视相关情况后予以准许。如果银行流水属于案件的证据需要,且对方无法通过个人能力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一、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方式1、夫妻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先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协商。至于如何分割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是均等分割,若一方有过错可以适当的少分财产。不过,这些都是不绝对的。最终离婚夫妻如何分割财产,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协商。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