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和“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
◆“利息”,即货币的“使用费”,是货币所有人(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处所获得的“报酬”。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垫付款”、“延期付款”等利息。
利息
◆“股息”,即“股票的利息”,是上市公司从提取了“公益金”、以及“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中,按照“股息率”分发给企业股东的“收益”。
股息率的计算公式
◆“红利”,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股息”和“红利”都是公司给予股东的“回报”,经常被合起来称作“股利”。不过,事实上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股息红利
※“股息”和“红利”的区别:
“股息”的“利率”(或“股息率”)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优先股”而言),而“红利”的“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会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计算
(一)适用利率
适用比例税率20%。
【注意】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H股公司”按照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市场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A股”或者投资“内地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A股上市公司”按10%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特殊情形
①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出资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的税务处理
③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三、“减、免税优惠”相关政策
(一)利息
利息
1、免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含“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
2、减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减免优惠政策
(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上述市场或系统“取得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且“连续持股”。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红利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计征。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举例说明
托尼A持有某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若干,解禁日为2021年7月1日。在2021年6月1日、2021年12月1日分别取得“股息、红利所得”600万和200万。
则托尼A取得两次“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① 2021年6月1日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处理
由于2021年6月1日托尼A所持“限售股”尚未解禁,在“限售股”解禁前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托尼A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50%×20%=60(万元)
② 2021年12月1日分别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处理
由于“持股期限”自“解禁日”起计算,托尼A所持“限售股”于2021年7月1日解禁,到2021年12月1日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持股期限”属于“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情形。
托尼A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托尼A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50%×20%=20(万元)
四、“转增股本”涉及到的个税处理
(一)“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二)“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三)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四)举例说明
深圳A公司原账面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合计3000万元。
自然人托尼B和托尼C向深圳A公司原股东购买100%股权,股权收购总价为4500万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3000万元转增股本。
则自然人托尼B和托尼C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不征税部分
新股东(托尼B和托尼C)以“低于企业净资产”的价格收购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托尼B和托尼C)取得“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不征税部分为:4500-2000=2500万元
②征税部分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托尼B和托尼C)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部分为:5000-4500=500万元
>>新股东(托尼B和托尼C)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因此,自然人托尼B和托尼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0万元。
以上,就是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本文主要内容回顾: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计算
三、“减、免税优惠”相关政策
四、“转增股本”涉及到的个税处理
【声明】以上内容虽然代表本人观点,但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那么在外取得是否要交税呢?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政策解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20%。1.境外已缴税款的扣
一、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一)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经济补偿(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1、免税部分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2、应税部分超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如下: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
· 北京市住建委明确公房承租公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及“无其他住房”范围、均不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处理北京住建委明确:公房承租人变更中关于认定“无其他住房”时住房所指范围的问题,目前通常泛指本市区域范围内除社会临时租赁房屋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等。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过的子女中均没有符合变更条件的新承租人,无法办理变更承租手续。此类问题,目前还没有政策明确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的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Ⅰ)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Ⅱ)个人依法从事
一、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人购买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2400 元/年(200 元/月)。商业健康险抵扣个税(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用人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内予以“税前扣
本文接着上一篇继续讨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中剩下的“其他三项所得”的预扣预缴,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一、如何区分各项“所得”(一)劳务报酬所得1、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七个档次。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的高低在3%-45%的区间内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只要个人所得是与工作相关都应该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应当是薪金所得项目的克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几个档次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七个档次。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
一、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张某某在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12000-1100-5000=5900(元)参照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不超过120
【网友问题】个人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上和一年以内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额50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后,还可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两处取得工资如何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
国内居民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所得既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又有来源于境外的,应区分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并分别减去费用后计算纳税。(1)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律师解答: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对方财产情况证明。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过协商,只能登记两人之中的某一个人的名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经登记注册后,其他合伙人的名字将记录在合伙人名录或股东名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