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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不能承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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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不能承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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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票据号码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2000000元,出票人为自贡**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自贡三建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5月14日,汇票到期日期2021年5月13日,可转让,出票人、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该票据经连续背书,2020年5月19日被告自贡三建公司背书转让给成都**盛新商贸有限公司,同日成都**盛新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重庆**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9月16日,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重庆**货运有限公司,2021年5月7日,重庆**货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同日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让给被告泰宇鸿公司,2021年5月12日,被告泰宇鸿公司背书转让给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同日背书转让给重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同日背书让给被告泰宇鸿公司,同日被告泰宇鸿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富皇建材公司。

2021年5月13日该汇票到期,原告富皇建材公司依据票据内容向网银系统发出提示付款指令,遭到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案涉票据真实有效,原告富皇建材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受让该票据,并且原告富皇建材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其前手被告泰宇鸿公司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富皇建材公司为合法持票人。

原告于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法院判决:

被告自贡三建公司、被告泰宇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皇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面款项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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