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月,XX某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得知省工信厅对“XX政府数据中心软硬件扩容项目”进行招标信息后,找到时任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帮助林某所在公司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陈某某答应帮忙,林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陈某某现金16万元,后来林某所在公司顺利中标。
9月,陈某某从朋友处得知纪检部门将要查处其在该项目中的受贿问题,便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将16万元还给了林某。
而后不久,陈某某因贪污受贿被纪检部门双规。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关于陈某某在“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回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退回的受贿金额,应将退回的金额从其受贿总金额中予以剔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退回的受贿金额,不应从其受贿总金额中剔除。被告人陈某某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
一、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知,本案中,行贿人林某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中标,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在招标中予以关照,陈某某也表示答应帮忙。为了表示感谢,林某送给陈某某16万元现金。显然,陈某某的行为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既遂。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对于该条款的规定,关键在于对“及时”的认定,而“及时”的认定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而不是看受贿罪成立后的退款行为,要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所以“及时”应理解为马上、立即,以体现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没有权钱交易的故意。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纪检部门将要查处其贪污事件后,才将受贿金额退还,不影响对其受贿罪既遂的认定。至于“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予以考虑。
核心内容:如何认定受贿人“双规”前退回的钱?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不应从其受贿总金额中剔除。详细分析介绍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 2012年6月,海南某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得知省工信厅对“海南省政府数据中心软硬件扩容项目”进行招标信息后,找到时任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帮助林某所在公司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陈某某答应帮
【法律意见】公务员双开判刑后,要等刑满释放后,先到当地的机关事业社保处把社保转移出来,机关事业社保是给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缴纳的,你可以选择的社保种类有很多,你如果是自己经商,可以缴纳城镇居民社保,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就可以缴纳,你如果选择打工,企业就会帮你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1、诈骗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可以不立案处理。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2、同时,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
诈骗罪立案前退回的钱,可以不立案处理。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既没死就按强奸罪处理
在工作上,很多事情其实都是身不由己的,特别是遇到有工作调动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对于有家庭的朋友来说更是不合理,出现了与家人异地相隔。那么接下来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因调动工作受贿如何定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看看。 一、因调动工作受贿如何定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认定受贿罪的方法是:涉嫌下列情形
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
【案情】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3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查,黄某承认了这一事实。 【分歧】 出租车司机黄某在拾得乘客遗置物后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
加班工资规定和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等等
“亿元司长”汽车内随手放近50万现金 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远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魏*远案最初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4年10月,检察机关在魏*远的一处房子里当场搜出2亿多元的现金,一名副司长为何能受贿敛财2亿多呢?魏*远又是怎样一步步滑向贪腐的深渊的?一起来看魏*远堕落轨迹中留下的警示。 熟悉魏*远的人,大都很难把他和2亿元现金联系在
专业分析: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员工被辞退,如果是被违法辞退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调解、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得到双倍补偿金,单位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是按双倍补偿金的标准来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诉前保全要注意的问题有:1.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由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操供相保,未提供相保的,人民法院致回申请:4.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
1、 双实线调头的会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还会被扣3分。根据规定,双实线是不能掉头的,违法规定的,应当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扣3分。 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闫玉国,吉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
拒不承认受贿法院如何定性根据受贿人员是否受贿与受贿数额来确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法院认定受贿罪的标准有三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只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没有指控的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法院开庭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控、辩、审三方对证据的审查,从而确定犯罪事实。因此,情节严重或特
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杨某的死亡是徐某过失犯罪所致还是意外事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属过失犯罪。徐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用石头砸杨某头部可能引发受害人直接死亡之后果,或者诱发受害人潜在致命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属意外事件。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潜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徐某将其砸成轻微外伤不
【案情】2019年1月至6月,谭某结识王某、吕某,由后者帮助其在网上招揽嫖客。王某、吕某分别雇佣赵某、董某帮其网络代聊,并通过微信把代聊获得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发送给谭某,由谭某发送给其管理、控制的卖淫女,多次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谭某分得嫖资后按约分成给王某、吕某。王某、吕某再分成给“代聊手”赵某、董某。案发后,上述人员悉数归案。公诉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分歧】组织卖淫中“代聊手”赵某、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