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情,应由学校和对方家长共同赔偿
对方家长:小孩之间打闹判断不好轻重,学校怎么不管呢?
学校:我们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我们没有责任
案情简述
小李和小肖同为花朵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某天,双方共同在课间玩耍,因听见了上课铃,想尽快返回教室,小李走在前面,小肖想让小李走快些,便推了小李的后背,毫无防备的小李失去平衡,正面朝地摔在了上行的台阶上。
两人平时关系不错,事发时小肖也没有故意致对方受伤的意图,作为一名一年级小学生,力度并不大,但不幸的是,摔倒时小李的鼻子磕在了一节台阶上,经医院诊断为造成鼻面裂伤、鼻骨骨折。
事发后,小李和小肖的家长分别赶到学校,一起陪同小李去儿童医院看病。小肖的家长先行垫付了8000元医药费以及400元交通费。
小肖于当天晚上通过其父母的微信向小李的家长发了一段语音,表明其歉意,并希望小李尽快恢复。小肖一家的态度固然诚恳,但学校一直不表明态度,小李的父母将学校和小肖一家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小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0710.48元、护理费156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641.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3951.93元
案件分析
学校也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台阶是很多场所必不可少的设施,花朵小学还在台阶处贴了醒目的黄线和“小心台阶”的标语。
事发时,小李和小肖同为一年级的小学生,不满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和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和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证明尽到义务除外。
在法庭上,学校主张事发时处于课间休息时间,而且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提交了相关课堂录像予以佐证,因此校方没有责任。
学校和小肖如何划分责任?
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小学对在校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低年级学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
本事故中,花朵小学未对学生的课间活动进行有效引导,应承担60%的责任。小肖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40%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扣除已经垫付的部分。
未造成伤残,还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小李未构成伤残,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法院考虑其面部受伤对心灵必然造成一定创伤,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
法院结合医嘱和相关票据,核定本次事故小肖的合理损失为21195元,其中医疗费8937元、护理费722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53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由花朵小学和小李的父母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分担。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应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如在履行教育管
问:广西钟山县某初中课间十分钟,学生陶某与岑某一前一后走到教学楼的五楼与六楼之间的平台时,岑某用手拍了一下陶某的肩膀,随即陶某转过身来与岑某相互打闹,结果将岑某推倒在地。岑某因感觉左髋部疼痛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岑某为:左股骨颈闭合性骨折。请问:学生课间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
小学生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尽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低保户死亡后是没有补助的。如果确实家庭有困难,当事人在生前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出经济困难证明,然后由家属在其死亡后带上证明到乡、镇、区的民政部门申请经济上的补助,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家属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贴。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
学生在校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学生先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老师备档。如遇重大事故如死亡、重大疾病,则由辅导员老师先报保险公司理赔员。治疗结束后,如是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提供的单证包括病历、门诊医疗发票、各项检查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保险
无用人主体资格的承包方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发包方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前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分工日渐明细专业化,企业将自身不擅长的业务发包给第三方,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但效益与风险往往是正相关的,收益也高,需要面临的风险自然也越高。以承包方聘用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为例,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工伤赔偿责?【真实案例】(本案引自(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67号)一、案情概述魏
现在不少小区内设置了供孩子玩耍的设施,成为了家长带孩子消磨时间的场所。但是,玩耍过程中,难免发生孩子摔伤的事情,这个责任需要由负责维护、打扫设施的小区物业承担吗?近日,浙江省西湖区法院对一起由于孩子摔伤起诉物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2016年3月,吴先生未满两岁半的孩子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
要看学校在这过程中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021年7月,徐某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为公交司机避让路面电动车采取紧急措施刹车,造成徐某在车内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住院手术,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与徐某在此次事故中均无过错行为,双方无责任,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徐某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公交公司诉
如果是楼上的房屋漏水的话,肯定是要赔偿楼下的损失的一般的情况下,这个应该是把房东和住户同时起诉。
1 案情简介上午9点50分,下课铃声响了。一年级三班学生王某拿着“小弓箭”在玩,不小心射伤了同学李某的右眼。上午11点,一年级三班老师打电话给李某的妈妈,告诉她李某的眼睛受伤了。经医院诊断,李某伤情严重,构成七级伤残,出院后仍需要定期到医院检查并进行后续治疗。问: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吗?答:如果某小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 相关法条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校内跳高摔伤 14岁的陈某为房山区某学校学生。一天,陈某参与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在训练过程中,陈某存在动作犹豫、不规范的情况,后不慎摔伤,造成手臂骨折。 陈某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监护责任,陈某在校内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应保障陈某的人身安全。现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致使陈某受伤骨折,学校应当赔偿医药费。 校方则认为,此次事件
学生在校摔伤了学校有责任需要对学生进行赔偿,但如果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学生自己摔伤的,则学校不用负责;或者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摔伤的,且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学校也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成年的大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则只要不是由于学校人员或者设施不安全造成的,都有学生自己负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此种情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要确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其次巨额赔偿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行为人确实在打架时被他人打伤,也就是行为人具有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索要赔偿,不能仅因其索要的赔偿过高,就认为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过高与否还有并非是绝对的,还可能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再次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行为人以不赔将会怎么怎么,或以其他过激的行为或语言相威胁。虽说其行为具有恐吓的成分,但也因存在受
你好,孩子多大了,根据学校过错和孩子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不满8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控制和识别能力较低,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和保护。如果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危险行为,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可以认定学校存在属于人身
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就可以计算的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用人单位有给你买工伤保险,则由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一起赔偿你
法律分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过失,指示,定作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农村危房改造,村民作为房主与包工头儿之间形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包工头儿与手下工人之间形成用工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款,劳务提供一方对劳务过程中受伤,由接受劳务一方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