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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发包方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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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发包方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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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人主体资格的承包方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发包方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前言】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分工日渐明细专业化,企业将自身不擅长的业务发包给第三方,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但效益与风险往往是正相关的,收益也高,需要面临的风险自然也越高。

以承包方聘用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为例,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工伤赔偿责?

【真实案例】

(本案引自(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67号)

一、案情概述

魏某某公司将某某环球广场三期项目部分的木工劳务发包给了黄某,黄某承包下木工劳务后,招用了李某敏为其干活,李某敏2013年10月31日9时30分左右在某某环球广场三期21地铁3栋3层电梯井门旁清理材料时被板面上掉下的一根1.5米长的钢管砸伤右手环指,后被送往泉州正骨医院诊断治疗。

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李某敏发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日作出深人社认字(南)(2014)第44089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敏于2013年10月31日在工作场所因日常工作受伤,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属工伤,由用工单位魏某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魏某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1、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南)(2014)第440895001号工伤认定书。

2、由市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魏某某公司诉请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魏某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庭审调查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魏某某公司与李某敏不存在劳动关系,魏某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黄某承包了某某环球广场三期项目部分的劳务。

根据黄某木工班组入职登记表的记录,李某敏为黄某木工组成员。市人社局据此认定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即魏某某公司承担李某敏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

【律师点评】

在劳动法工伤赔偿领域,为了较大限度的保护劳务人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如果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发包方要承担本该由承包方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前述法律规定旨在敦促发包方选择有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作为承包方,因为只有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才能为其聘用的职工购买工伤医疗保险,职工才能受到最直接有效的保护。

事实上,相比较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发包方来说还算是比较宽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不仅需要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还需要配备承包业务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需要与承包方一同向劳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承包方具备用人主体资格,且职工无法直接通过劳动工伤赔偿路径要求具备偿付能力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直接走民事赔偿路径,要求发包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HR实务】

企业如需要将自身非主营业务外包(发包)给第三方完成,则对承包方应有如下几项要求:

一、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能够依法为自身聘用的职工购买工伤和医疗保险。

二、对承包方劳务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必须书面约定清楚,同时一旦发现承包方人员的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责令承包方改正,并保留相应责令催告记录的证据材料。

三、对有资质验证要求的特种行业,如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劳务发包或分包,承包方还需提供相应劳务作业的资质证书给发包方备案。

【法律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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