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旧居民楼业主集资增设电梯已在不少城市成功铺开,旧楼加装电梯在给居民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矛盾,一些业主由于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或觉得费用太高,往往不愿出钱分摊电梯加装费用。
为了公平起见,防止这些没有参与出资的住户使用电梯,出资加建电梯的业主一般会在加装电梯时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只有持电梯卡的人才能使用电梯。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原来那些没有出资加建电梯的住户,在电梯加建完成后可能具有电梯使用需求,那么,这些未出资的业主能不能使用电梯呢?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未出资业主能不能无偿“蹭便梯”?
案情介绍
广州郑某原是加装电梯的积极参与者,但由于加装电梯方案变更,郑某的分摊费用由原来的3万余元增至将近5万元,郑某觉得变更的方案不合理,遂退出电梯增设事务且未支付应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
电梯建好投入使用后,郑某要求使用该电梯,但被电梯负责人拒绝。于是,郑某将两名主要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妨害其使用电梯,并协助其办理电梯门禁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增设电梯费用的分摊比例应由参与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确定。
本案中,因方案变更导致费用增加,但参与增设电梯的大部分业主经协商同意变更了原分摊系数,并签署了《协议书》,该行为并无违反法律等相关规定。
郑某因不同意新的分摊系数而拒绝按照该分摊系数计算并支付增设电梯的分摊费用,却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妨碍其正常使用电梯,并为其办理电梯门禁卡,该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未出资业主能不能有偿加入获得电梯使用权?
案情介绍
2015年厦门思明某小区业主集资加装电梯,按照电梯加装方案,801室的业主杨某如参与加装电梯,其应当分摊87380.95元,后杨某对增设电梯一事明确表示弃权。
小区电梯加建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杨某要求加入使用电梯,经出资加建电梯的业主协商,要求杨某补交电梯使用费25万元方可使用电梯。
杨某不同意该方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电梯使用费后获得电梯使用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当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小区在建筑区划内增设电梯,该电梯应属该梯号业主共有。杨某作为业主之一,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杨某应支付多少对价才能使用电梯的问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杨某想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对价。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在涉及利益多、筹建难度大、建造成本高等制约因素,一部电梯从筹建到建成往往历时几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杨某先是在电梯筹建时主动放弃出资,后又在电梯建成两年后提出使用电梯,综合考虑十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杨某所有的801室房屋因增设电梯所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以及杨某封堵电梯入口的恶意行为,本院酌定杨某应支付的电梯使用费按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确定,即杨某应向十户出资业主支付174761.9元(87380.95元×2)作为对价以获得电梯使用权。
三、结语
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升级,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体验,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是惠民便民的民生工程。
因此,旧楼加装电梯,既不会因个别业主持反对态度而停止该项民生工程的推进,也不应因个别业主的反对而让后申请加入的业主无法享受电梯带来的便利,否则都将违背旧楼加装电梯的初衷。
针对旧楼加装电梯引发的矛盾纠纷,全体业主均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由于电梯是小区业主集资众筹加建的,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缴纳相应费用是理所应当,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支持无偿“蹭便梯”的行为。
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原未出资加建电梯的居民要求正常使用电梯、享用增设电梯的成果,应当积极与参与电梯集资的其他业主进行协商,获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切勿采取过激手段;
其他业主亦应积极协商,给予便利,在后加入的业主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允许其正常使用电梯。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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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由专业电梯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电梯损坏时,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如果物业长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给业主带来不便,业主可以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向技术监督局特种部门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
要看是否侵害业主的权利,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物权法
住一楼需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
【读者咨询】 我家住在一个老旧小区,楼内有6层12户居民(业主),每户住房面积相同。最近,三楼至六楼的8户居民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但一楼的两户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加装电梯吗? 【律师答复】 天津击水
你好,没有规定有补偿的。法律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二)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三)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四)增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步伐的加快,旧楼加装电梯显得尤为迫切。尽管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政策,但是旧楼加装电梯操作起来仍困难重重。实因住户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对于高层住户来说,特别是家里有老人的,对电梯需求特别高,同时,加装电梯也会使房屋升值,这是重大利好项目,所以他们是加装电梯项目的积极推动者。而对于低层住户来说,对电梯使用需求不大甚至为零,此外,加装电梯可能影响采光、通风、通行,产生噪音,隐私性不足,
“老楼加装电梯只是在一个单元内进行,其他单元没有权利反对的。
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可以通过,但安装时不能侵害不同意者的权益旧楼加装电梯需所有的业主同意,有一户不同意,也是不能安装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加建建筑物,必须首先获得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属才能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建筑室外的土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旧楼加装电梯不是“拍脑袋”决策,其中牵涉了业主们方方面面的利益,且往往出现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站在谈判对立面的情况。高层业主尤其是家中有老人的,他们希望通过加装电梯来改善出行;而对低层业主来说,旧楼加装电梯并不会使其受益,反而可能因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甚至产生噪音干扰,造成房屋价值贬值。因此,旧楼加装电梯过程中经常出现低层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并要求高层业主赔偿损失的情况。
经过政府批准了,就不算违建了。旧楼加装电梯是国家政策。二分之一同意就可安装,没听说过。
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可以由相关业主牵头自行办理手续,此外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还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办理。对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共同委托居委会协调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法律分析:加装电梯有人反对不可以强制安装。必须所有业主都同意在旧楼安装电梯,如果其中一个不同意,则无法安装。若强制安装,属于侵犯不同意的业主的物权,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物权。在城市规划区增建建筑物,必须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对于老小区加装电梯住户补偿标准不一,具体还要以当地政策为准。老小区加装电梯住户的补偿问题,一般是业主之间协商解决,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以厦门为例,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地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设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需要对低层业主进行补偿吗?张静律师解答:看加装电梯是否有影响低层住户房屋的通风采光权,如果有影响,则要补偿。如完全无影响,则有的法官判决有贬值补偿,有的法官判决不用补偿,目前广州市加装电梯补偿金额一般在3-5万左右。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加装电梯对低层住户的房屋有影响,判决其他业主每户补偿低层住户2000元,共44000元。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关于加装电梯是否影响案涉201房
国家规定消防通道的高度和宽度如下: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1.商场消防通道宽度高度规定:(1)人员疏散走道应根据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但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4m。超过一万平米的通道不得小于2.4M。(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2.室内消防通道宽度高度规定: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
你好,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二、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三、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四、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
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可以由相关业主牵头自行办理手续,此外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还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办理。对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共同委托居委会协调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原则上属于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负责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主下水管道是共用的,在服务范围的。通过住户部分,住户又维护的责任。只要不是人为损坏,物业是要负责的。像管道脱胶渗水,物业都要维修的。也有装修时意外碰到的,损坏的物业估计不会再管了。要修,就要同楼共用的住户分摊了。新交的开发商也有保修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协商解决相邻关系,不能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