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邹某与涪陵区要将分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邹某为该局看守大门,管理花草,做清洁等。此后,邹某又与涪陵区药监分局齐纳定了数份劳动合同。
涪陵区药监分局通知邹某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未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经济补偿协议,邹某提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邹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涪陵区药监分局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补交养老保险金及加班补偿费。
威法分析
邹某被涪陵区药监分局聘用为门卫,是受聘人员不是编内员工。双方形成12年事实劳动关系且未间断,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涪陵区药监分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不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安排及调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均认定邹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受理抗诉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相关法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受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条件,无需对受聘律师的工伤承担责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19386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号爵士大厦21A、21B11。负责人:梁韶辉,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
当我们步入职场的时候,就会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那么怎么证明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雇主和保姆是劳动关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怎么证明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在证明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条件,例如当事人达到退休年龄、劳务合同、用工一方不是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等。
一、合伙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提供劳务在劳动关系层面应如何界定,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认识。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其核心要件包括哪些。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以其劳
总结:缴纳社保和发工资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公司需要证明其属于代第三人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且取得了员工的同意,否则将会认定为缴纳社保和发工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北京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案案号:(2018)京0105民初93496号案情简介:1、2017年,N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曾经向N公司提出辞职,后因双方对辞职没谈妥,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申请中,认可其与N公司存在劳动
销售关系是劳动关系。多数类似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主体有问题或者务工人员已过退休年龄
什么是劳动关系一、什么是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2、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3、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
一、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证明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条件,例如当事人达到退休年龄、劳务合同、用工一方不是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
一、按天计算报酬是否是劳动关系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后,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所以按天计算劳动报酬是不是劳动关系,还要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形成劳务关系。不过劳务关系受到民法典的调整,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强一些。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可行吗?一、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雇佣是雇员受雇主的制授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
外卖小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的,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是要保护自己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1、如果双方签订了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口头的协议。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后怎样要求补偿认定事实工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一、如何证明不是劳动关系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只要证明一方不具有用人单位的条件或者劳动者的条件,就能证明不是劳动关系。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转移后有经济补偿吗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与员工一起签署三方协议,员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转移后有经济补偿金吗通常,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的个人意愿。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后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将来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简要案情】田某通过网络求职外卖骑手,求职期间的联系人在微信中标注为某公司主管。田某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与面试地点相同,悬挂的门头与求职时联系人微信中的企业名称使用同一字号。2019年5月,田某正式从事骑手配送工作,工作地点每天有晨会,通过“蜂鸟”APP接单。某网络科技公司是“饿了么”的平台代理商,公司名称与工作地点门头所用的字号相同,该公司为田某购买了骑手保险。 2019年6月田某在送餐途中跌倒受伤
大家所了解的兼职是劳动关系吗兼职属于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知识: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第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第
一、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