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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未到期,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看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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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未到期,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看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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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未到期,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看房吗

案情简介:

仲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常年对外招租,夏某相中了仲某的这套房,与仲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的附属设施皆由夏某来负责日常维护,出现损坏由房东仲某负责维修,但若是因夏某不当使用导致损坏则由夏某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签订完成后,夏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及屋内设施。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夏某告知仲某不再续租,合同到期即退房。从这天开始,仲某为避免房屋空置,便时常带其他租客随意进出房屋,欲在合同到期后无缝衔接另一租客租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夏某的生活,夏某多次抗议未果。

搬离该房屋前,夏某找仲某前来验收,仲某检查完毕后未提出异议。

过了几天,夏某在主张退还押金时遭到仲某拒绝,理由是房屋墙皮脱落、家具使用痕迹明显、电器无法正常运转等,除此之外由于夏某不配合新租客看房,导致房屋出现“空窗期”,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空置费。

判决结果:

驳回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由于仲某常年对外出租,对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损耗,是正常现象,即便有些损耗是夏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仲某若不能证明该损耗系夏某使用不当导致的,也应当认定为是正常使用的损耗,仲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承担各处的维修。

所以在夏某一直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退房又是经房东确认过的,房东无权没收押金。

若说违约,也是房东违约在先,房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没有经过夏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夏某承租的房间带租客看房的行为,侵犯了夏某的隐私权。

在房屋租赁期间,仲某应当保证夏某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使夏某可以正常、安宁地居住。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看房的这一行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夏某有权拒绝仲某私自带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场所,所以仲某请求法院向夏某索要房屋空置费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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