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二)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四)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放假的;
(二)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私带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离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四)擅自安排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禁品或者为其传递违禁品的;(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特殊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四)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第二十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有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执行日期:2012-08-01 颁布日期:2012-06-06 文号: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律分析:警告、开除、记过、降级、撤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2-03 文号:令第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07-01 颁布日期:199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如果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县级纪委举报。2、但举报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1)要重证据,不要仅仅因为一个传闻就去举报;(2)要实名制,采用实名制最大的好处是能得到纪委在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及时将信息反馈举报人。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为:要求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及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但是如果是属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或者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会被监察机管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警告或者是记大过处分,甚至是降级或者是撤职。 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1、如果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县级纪委举报。2、但举报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1)要重证据,不要仅仅因为一个传闻就去举报;(2)要实名制,采用实名制最大的好处是能得到纪委在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及时将信息反馈举报人。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警告、开除、记过、降级、撤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这天,我满怀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以表达我对这次错误的忏悔之心。对因我个人行为给各位领导和同事造成的困扰,深感抱歉。透过这件事,我感到这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的必然后果。经过反思,我对自己的这种错误感到深深的愧疚,更重要的是感到对不起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心!第一,我绝对不就应喝酒到晚上一点多,更不就应在喝完酒之后在乡当局大院内乱转,严重影响了各位领
1、如果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县级纪委举报。2、但举报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1)要重证据,不要仅仅因为一个传闻就去举报;(2)要实名制,采用实名制最大的好处是能得到纪委在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及时将信息反馈举报人。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