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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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执行日期:2012-08-01 颁布日期:2012-06-06 文号: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2-03 文号:令第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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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07-01 颁布日期:199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如果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县级纪委举报。2、但举报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1)要重证据,不要仅仅因为一个传闻就去举报;(2)要实名制,采用实名制最大的好处是能得到纪委在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及时将信息反馈举报人。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为:要求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及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但是如果是属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或者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会被监察机管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警告或者是记大过处分,甚至是降级或者是撤职。 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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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警告、开除、记过、降级、撤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这天,我满怀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以表达我对这次错误的忏悔之心。对因我个人行为给各位领导和同事造成的困扰,深感抱歉。透过这件事,我感到这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的必然后果。经过反思,我对自己的这种错误感到深深的愧疚,更重要的是感到对不起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心!第一,我绝对不就应喝酒到晚上一点多,更不就应在喝完酒之后在乡当局大院内乱转,严重影响了各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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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应该由社保经办机构赔偿给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为其参保的,由企业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