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民法典》第669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第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
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第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
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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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追偿权的规定是包括:股东追偿权行使的对象、行使的限制以及行使的条件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追偿权的,也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这个时间,此时股东就无法再行使追偿权。
法律分析代偿后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行使追偿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
一、民法典的保证人追偿权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债权债务时,往往会有保证人为一方提供保证,针对保证人而言是享有追偿权的,那么你知道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一般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代偿后逾期清产生的损失按照担保人与债务人、反担保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市场期贷利率计算。 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啥时候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债务追偿权,想必大家都不是很了解,债务追产权是有时间规定的,不过现在的诉讼时效是三年。那么债务追偿权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追偿权法律规定 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 (一)保证人提供保证,会与债务人签订委
1、法人对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用人单位对有过错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法律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
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2、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3、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是三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追偿权。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担保人对于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也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关延伸】问: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答: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
保证人追偿权起诉状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4.6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修正)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法发〔2021〕20号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施行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 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