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此,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
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证人追偿权》(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
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二是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
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
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上文所提及的几点就是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是受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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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1)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2)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学校等。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
答: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困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商品的购买者;(二)商品的使用者;(三)服务的接受者;(四)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1)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2)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学校等。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债权债务时,往往会有保证人为一方提供保证,针对保证人而言是享有追偿权的,那么你知道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
行使追偿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
行使追偿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
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1、共用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3、业主共有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4、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5、以及其他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
遗属是指无生活来源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祖父母、父母、配偶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2)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人体捐献的条件需要秉承自愿的原则,先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然后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通过。人体捐献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一、人体捐献的条件有哪些 人体捐献有以下条件: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活体器官的,应当有书面证明。 3.自然人
一、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材料 1、代位求偿需要的材料有 : (1)案件索赔申请书; (2)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3)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责任对方的保险单; (5)损失确认; (6)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司纷纷成立,很多人都开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那么个体经营的范围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体经营的范围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
现在开始公司的类型越来越多,其中商贸公司就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以销售多种产品,这样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不用担心超出了经营范围,导致受到工商处罚,很多人对于具体的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不是很了解,那么商贸公司经营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贸公司经营的范围有哪些 1、百货。 2、文化办公用品(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大家也是知道的,在我们国家,也越来越来多的人们逐渐关注到法律援助这一方面的内容,那具体,法律援助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此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所帮助。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一般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代偿后逾期清产生的损失按照担保人与债务人、反担保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市场期贷利率计算。 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啥时候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县以上的人大代表,乡以及乡以上的政府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
法律适用的范围有哪些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适用的范围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