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对追偿权的实现,是按诉讼程序,还是按执行程序处理的问题,历来争议较大。本文对追偿权的分类及其实现的问题,进行了从法条到实务的梳理,将追偿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内追偿(1.替代责任追偿,2.共同侵权追偿,3.保证责任追偿);
二是对外追偿(1.商业保险追偿,2.社会保险偿,3.特殊保险追偿)。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不同裁判情形下,追偿权的不同实现方式。
一、追偿权的分类
所谓追偿,是指追偿权人在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本文将其称为“本偿”)以后,再根据法定或约定向追偿权义务人求偿(本文将其称为“追偿”)。
对追偿权,根据其是对内追偿还是对外追偿,将其分为对内追偿与对外追偿两种。
(一)对内追偿
是指先根据外部法律关系承担义务,再根据内部法律关系向追偿权义务人追偿。主要有替代责任追偿,共同侵权追偿和保证责任追偿。
1. 替代责任追偿。
替代责任追偿的类型:替代责任追偿的具体种类较多,凡是法律规定了替代责任的,都可能存在追偿的问题。替代责任追偿可分为两种:①典型的替代责任追偿。
比如,法人向其员工追偿,雇主向提供劳务者追偿,当事主向义务帮工人追偿等等。②非典型的替代责任追偿。比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或挂靠人以发包人或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后,向承包人或挂靠人追偿。
替代责任追偿的特点:①对追偿权构成要件的要求较为严格。即必须是被替代的员工或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②对追偿权行使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
即追偿的范围较本偿范围小,存在追偿与本偿的比例关系问题,一般不能全额追偿。③追偿权的实现程序要与本偿相分离。在解决替代责任问题的本偿诉讼中,一般不会涉及追偿问题;
即使有时候,应替代责任人的申请,追加被替代人参加本偿诉讼,也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本身并不处理替代责任的内部关系问题。
2. 共同侵权追偿。
详见《侵权责任法》第14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
对共同侵权责任的本偿纠纷处理,在司法裁判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不明确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份额;二是明确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份额。
在后一种处理方式中,对本偿纠纷的处理与对追偿纠纷的处理,两者有一定程序融合。
3. 保证责任追偿。
详见《担保法》第31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二)对外追偿
先根据内部法律关系承担义务,然后再根据外部法律关系向追偿权义务人追偿。保险追偿是典型的对外追偿,其包括商业保险追偿与社会保险追偿两种。
1. 商业保险追偿。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社会保险追偿。
《社保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特殊保险追偿。
即交强险制度中追偿,包括特殊违法追偿与多车事故追偿两种。其中,关于交强险特殊违法追偿,有以下法律规范:
①《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关于交强险多车事故追偿,见《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追偿权的行使
法律关于追偿权的规定,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因而,追偿权,既是不依赖于司法程序而实际存在的实体权利,又是在发生纠纷后可通过司法程序救济的权利。
(一)法律对追偿权的规定
1. 关于追偿权的一般规定。是对可以使行追偿权的一般性规定,即通过对连带责任进行规定的方式规定追偿权;换言之,追偿权是连带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
见《民法通则》第87条关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的规定。
2. 关于追偿权的具体规定。是对可以使追偿权的具体情形的分别规定,比如前述《侵权责任法》第14条、《担保法》第31条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对追偿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自行行使,包括本偿及追偿均可自行行使;当事人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追偿权,包括本偿与追偿均可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1. 追偿权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存在的问题:如果本偿纠纷不是经由诉讼程解决的,而是当事人即连带责任人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或超过其份额的债务,然后该连带责任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
那么,对此应当按什么法律关系处理?
曾有当事人按无因管理主张权利,受理的法院也按无因管理作出裁判。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没有依据的,理由有2、
一、连带责任是法定义务,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追偿权,无需再去寻找无因管理等其他制度手段来解决问题。
2. 追偿权的行使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执行。
存在的问题:如果本偿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且在解决本偿问题的司法裁判中对追偿问题已有一定程度涉及,那么行使追偿权的司法程序,应当是按诉讼程序处理,还是按执行程序处理?
由于追偿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因而追偿权在司法程序上的行使方式必然是诉讼程序。由此决定,追偿权如果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本偿诉讼程序已对追偿问题进行深度介入、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本偿裁判才可以成为直接行使追偿权的执行依据。
3. 本偿裁判产生追偿权执行效力的条件。
要让本偿裁判具有追偿权执行效力,本偿裁判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要件一:本偿裁判对追偿份额已作明确的确定。体现为对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份额已进行了确定,其确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确定的方式,即直接确定各连带责任人的各自份额;
二是间接确定的方式,即确定一方直接承担全额责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二:裁判文书主文对追偿权有明确的表述。必须是在裁判的主文中有表述,如果仅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有表述,则达不到该要求。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虽然裁判主文未直接表述追偿权,但确定了连带责任人的各自份额,对此也可视为对追偿权问题进行了裁判,该裁判可以经由特别程序(非普通程序)确认后,作为行使追偿权的执行依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关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的规定。
要件三:被追偿的责任人必须参加了本偿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过本偿诉讼程序,则本偿裁判对其应当不具有约束力。比如,《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然而,部分裁判例对该规定的理解较为机械,即对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仍然依照该规定判决追偿权。
这样的裁判已构成程序严重违法。(三)关于追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既然追偿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那么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与本偿纠纷的管辖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因而,对追偿权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确定管辖问题。
在司法中,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本偿纠纷的管辖确定追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理由一:追偿与本偿之间有牵连性。连带责任人清偿全部债务或履行超过其份额的债务,是其取得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对本偿裁判的履行及执行情况是追偿纠纷案件审理必须查明的事实。
因而,为查明事实和有利执行,对追偿纠纷案件由作出本偿纠纷裁判的法院审理更为合理。
理由二: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关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的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的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及理由值得商榷。对支撑该观点的其理由评析如下:
关于其“理由一”,确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规定之前,还是应当执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
关于其“理由二”,显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复函》的规定。《复函》所称“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是指对本偿裁判中涉及追偿部分的执行。对执行问题,当然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因而,该《复函》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并不相悖。
二、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该规定虽然涉及对担保纠纷的管辖规定,但是并未对担保追偿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因而不能以该规定来说明和论证追偿权行使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债权债务时,往往会有保证人为一方提供保证,针对保证人而言是享有追偿权的,那么你知道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一般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代偿后逾期清产生的损失按照担保人与债务人、反担保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市场期贷利率计算。 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啥时候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1、法人对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用人单位对有过错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法律分析代偿后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2、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3、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是三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追偿权。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担保人对于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也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关延伸】问: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答: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
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因
行使追偿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股东追偿权的规定是包括:股东追偿权行使的对象、行使的限制以及行使的条件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追偿权的,也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这个时间,此时股东就无法再行使追偿权。
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
一、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行使追偿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
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底开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作为其新购买的陕C-15288号大货车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08年7月25日13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由眉县沿姜眉公路行至太白县嘴头镇塘口村附近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高速驾驶粗心大意而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倒在路面上,造成了张某某和同车乘车人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翻车路段道路平坦,无拐弯和上下坡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