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报酬,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保证金5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该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证书,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该合同无效,由业主委员会向该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业主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义务,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执行,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依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非企业法人,自身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在代表全体业主从事小区的管理期间所形成的债务,理应由全体业主承担责任。所以,该判决责任主体错误,应依法提起再审,在诉讼中应当追加全体业主作为共同被告。再审期间中止本案的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追加全体业主为被执行人。业主委员会是经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事务,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最终受益者是全体业主。因此,执行中可以追加全体业主为被执行人,以全体业主的财产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若被执行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时,应当坚持执行经济原则,采取科学的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效益。 【解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本案不具备再审的要件 所谓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本身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业主委员会也无独立的财产,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实体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应归属于业主团体。理论界有人据此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当事人能力。这种观点无助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个批复,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一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02〕民立他字第46号)。该答复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二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立他字第8号)。该答复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可见,业主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即业主委员会有原告和被告的资格。本案中,物业服务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原审不存在错列或漏列当事人的问题,不存在启动再审的事由。
二、直接裁定执行全体业主的财产操作难度大,不便执行 业主团体应当为业主委员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之规定,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全体业主的财产,但小区大小不等,有的数十业主,有的成百上千,如果小区庞大,业主众多,直接裁定追加全体业主为被执行人工作量很大,对执行效率影响很大,应当谨慎为之。
三、被执行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方法
1、优先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实生活中,有的小区有经营收益,如公共车位的出租收益、外墙广告收益等,这些收益属小区业主共有,可以用来清偿小区业主的共益债务。
2、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可以直接要求终极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行起诉终极债务人,待其生效后并案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能有限,产生无对价债务的几率很小,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亦不需要太多的经费,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可以履行债务。因此,要查明这笔保证金的去向,如果全部或部分被业主委员会成员占有,可责令其交出,拒绝交出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亦可告知业主团体起诉侵占该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甚至追究其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这样可避免被执行主体众多而难以全案执行到位。
3、尽可能召开业主委员会形成分担债务的决议。如果该笔资金确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小区公益项目,小区全体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依托有关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社区基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分摊费用的决议,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对拒绝交纳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仍不交纳的,予以强制执行。确实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可裁定追加每个业主为被执行人,分担债务。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
你好,现在每个小区都设有业主委员会,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够有物业公司的人。一方面因为这就是小区业主所成立的委员会,物业不属于小区业主,无权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而另一方面也因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就是用来监管物业的各项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肯定不能有物业的人参与其中。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多少合适1、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小区总户数的2%左右合适,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名或者减少一名,选出单数。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代表,集中选举而产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
社区领导没有权利撤换业委会主任,这个是业主选举的
1、私刻业主委员会公章是违法的。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多少合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小区总户数的2%左右合适,原则上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名或者减少一名,选出单数。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代表,集中选举而产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
1、首先应收集有力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部门郑重通报; 2、若物业管理部门置之不理或无作为,可向当地住建委申诉。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该有补助或补贴的,但不享有工资。业委会成员是由广大业主推选出来,受广大业主委托代全体业主管理一些公共事务的业主,但业委会成员没有与业主大会或物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因此谈不上发工资的问题。不过,如果真要给业委会成员发补贴的话,发多少、怎么发,事先必须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只要多数业主同意,愿意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他人无权干涉。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必须是党员。业委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你好,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主管理组织,但这个委员会并不是权力机构,只能管理业主内部的事情。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进入业委会的个人条件 1、进入业委会的个人条件如下: (1)具有小区房屋产权。产权决定管理权,如果没有产权,那就无法成为小区的业委会成员; (2)具有参与公益工作的经验。具有管理小区的经验、从事公益工作的经验; (3)具有充足的时间。需要充足的时间才能胜任业委会的工作; (4)具有充沛的精力。业委会的工作涉及面广; (5)具有党员身份、党务工作者。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党员,或者曾经担任过党务
法律分析:业主自治管理的意思就是: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区。为了实现购房目标,维护公共权益,“有产者”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这就是业主自治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
您好,在没有业主委员的情况下,对于物业公司不满意的时,业主可以依法更换物业公司,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小区居民为了更好的保障小区内日常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具体流程有以下五点:1、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4、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5、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委会成员一般大于等于5人,人数为单数,按规模和所有权比例确定,任职期限3至5年。《民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1、召集、主持业主大会;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决定聘请物业企业及审议物业费收取标准、管理工作计划与费用概预算;4、监督物业工作;5、管理物业维修基金;6、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义务: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各项决议并接受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相关规定;4、履行物业委托合同;5、接受政府监督指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是怎样的第一步,首先弄清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应有派出所的代表,因此还应事先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沟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