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肉朋友来我公司玩耍。他看了看他的劳力士,不是为了看时间,而是想不经意间让我知道:他的比我的好。我笑了笑,当着他的面安排他妹妹来端茶倒水。
他笑了笑,一个电话把我弟弟调到非洲。不知情的弟弟跟我哭诉委屈,我告诉弟弟,生命就是因为未知才变得有趣。从此和他老婆一个在非洲,一个在印度,想到他们再次相遇时会更加珍重彼此,我略感欣慰。”
这荒诞的场景出自知名UP主的视频,惯于运用夸张的手法制造幽默,“把某人调到非洲”、“非洲警告”也成为其专属标签和特色梗。
现实中,把人调到非洲并不常见,但因为意见不合,老板一句话把员工从北京调到深圳,或者从奉贤调到宝山(上海市内相距甚远的两个区),却是时有发生。
如果员工不服从调动,未按时到新地点报到,单位就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公司的刁难,劳动者是否只能忍气吞声,服从调令?如果不服从,又如何破解呢?
首先需要知道,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4项,工作地点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知道这一点,将帮助我们明确“调动工作地点”行为的法律定性:既然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调动工作地点”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单位想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划重点:必须要“协商一致”!
因此,我们的第一个建议是:劳动者应当积极与单位协商,详细陈述自己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事实和理由,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
与此同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出勤,并采取多种方式证明实际出勤。
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野心极大,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四川省”、“上海市”、“中国大陆”之类非常模糊的地点,差点没把全宇宙写进去。
当然,有些行业比较特殊,劳动者并不是长期呆在同一个地点上班。但大多数时候,上班的地点还是固定的。如果劳动者上班的地点固定,公司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种模糊的工作地点,不排除其动机就是想要通过恶意调动来逼迫劳动者离职。
面对这种约定,站在劳动者一方,咱们是否还有办法呢?
目前,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是非常大的,无法一概而论。按照上海(以及长三角区域)法院的观点,“上班地点为全国”这样的约定,是不会得到认可的。
例如,在(2018)沪02民终2376号案件中,宫某担任某知名公司的销售员,此前上班地点一直在上海某地,公司突然将其调动至南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还影响着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故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根据宫倩提供的公司系统截图、邮件记录、宫倩房屋租赁情况、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等证据分析,宫倩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位于上海。
格兰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有宫倩实际工作地点的相关情况,但对此却不予核实和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于宫倩关于其入职后一直在上海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
同时,2019年12月30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也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未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的,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 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认定工作地点的主要依据。
由此可见,即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宇宙”或者根本没有约定,最终法院认定的地点还是劳动者实际出勤的地点。
如此一来,公司想要借助劳动合同的宽泛约定,随意调动工作地点,至少在长三角地区是很难行得通的。
针对上述两种劳动合同,我们的第二个建议是:劳动者应当注意查阅劳动合同约定,一旦发现劳动合同出现上述情况,要懂得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固定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地点。
当然,公司的经营计划也可能做出调整,这意味着公司经营场所有时候可能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变动工作地点,就不能认为是“恶意调动”。
既然工作地点有所变动,大概率会给劳动者带来不便。此时劳动者怎么办呢?
2011年04月2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杂志中有一篇《“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问题》,文章观点认为:
必须同时考虑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或者继续履行是否需要耗费较高的代价(即从理性人角度考虑,是否是不经济的),比如,在企业安排班车的情况下,职工增加1小时的路程时间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的,又或是企业将上班路程时间作为工作时间,对长距离上班给予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也就是讲,如果增加的通勤时间不是太多,同时公司又愿意为此做出灵活性的安排,例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或者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劳动者如果仍然拒绝,会产生较高法律风险。
但是,如果工作地点变动在距离上跨度过大,必然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对工作和生活均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可能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当然是可以拒绝前往新地点上班的。
鉴于此,我们的第三个建议是:综合衡量工作地点变动的合理性、克服不便的难易程度、用人单位的支持举措三方面要素,作出最终决策。
如果上述一个或多个要素可以成为你拒绝服从安排的理由,要着力从该方向收集证据。
因调动工作地点产生的纠纷,从开始到结束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与公司领导协商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都会对纠纷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一旦决定拒绝公司安排,要及早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具体解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如果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1、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后,劳动者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单位应当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因为业务或者厂房搬迁,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小王最近就遇到一个苦恼的问题,他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苏州,但是现在公司要搬到上海。公司提出若不愿意搬,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公司的做法对吗,小王又应怎么办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但该自主权的行使必然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如果是公司搬迁造成的,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你享有医疗期,可以休息。当然,建议你去做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才是确凿的证据,另外还可以按照鉴定结论索赔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需要法律帮助可以来电
工作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公司调动工作地点而劳动者不愿意去,如果公司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没有赔偿,但是会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因此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则会有赔偿,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来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
调岗需要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没有劳动者可以拒绝调岗
这种劳动关系的处理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如查劳动合同约定了顶岗期限是被顶替人休完产假上班为止,则有可能失去所顶替的岗位或工作。如果没有约定则由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可能继续现在工作,也可能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其中包括明确的工作岗位。 我国《劳动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在一个市里就可以随意调动,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约定在一个市里就可以随意调动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或者满足其他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形,则约定违法。否则,约定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
如果对方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您好。如果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且没有约定可以调动,或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但单位的调动显然不合理的,则单位属于违法调动,您可明确予以拒绝。如果单位强行调动的,您可以此为由要求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工龄(同样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上述所称的工资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实际发放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的个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公司就可以因为有约在先随意调动员工吗?答案当然不是,公司同样不能随意调动员工。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之所以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要求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公司为了能够随意调动员工,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格
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工会反映要求调解,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如厂房、办公场所迁移)时:【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如果双方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您,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如果您不
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丁龚糙恍孬喝茬桶长垃期内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如果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如果单位坚持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应给员工补偿。
是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还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个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你们单位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 第一,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
您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调岗,降薪,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xu
劳动合同地点变更,若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
公司调动工作地点不愿意去,若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如果是公司搬迁造成的,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劳动者调动至另一个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不服从的,便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人认为,约定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用人单位故意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