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刑事执法“三回告、三告知、三公开”制度的内容及实施办法

问题描述

刑事执法“三回告、三告知、三公开”制度的内容及实施办法
1个回答

刑事执法“三回告、三告知、三公开”制度的内容及实施办法 一、刑事执法办案公开回告制度的内容   (一)三回告   1、立案回告。

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将受案处理结果回告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包括:   (1)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的,将立案决定、案件承办人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

  (2)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3条);  (3)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将移送案件的情况、移送的机关、地址告知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

  (4)对于重大案件,每三个月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2、破案回告。案件侦破后,对于有被害人、控告人的,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回告报案人、控告人。

  3、结案回告。侦查终结后,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有关当事人。  (1)撤销案件的,将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2)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或作其他处理的,在撤案同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将移送案件及受案的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告知的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4)将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告知被害人。  (二)三告知   在诉讼过程中,告知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义务:   1、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第一次讯问之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 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2、在受案过程中、立案后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告知被害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向被害人送交或寄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送交《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三)三公开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将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办案结果向当事人和群众公开。

  二、具体实施办法   1、受案   各地刑侦部门受案时,受案人在填写《接受案件登记表》的同时,须填写《受理案件回执单》,一共四份,一份由受理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交给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收执。

回执中须写明受案单位、受案民警姓名、警号及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  对于接受的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立案的,由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由承办人制作《移送管辖通知书》,在七日内将移送案件的情况、移送的机关、地址告知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

  2、立案   (1)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的,由承办人制作《立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案件承办人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

  (2)未破案件,每三个月由承办人将案件进展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3、破案 案件侦破后,对于有被害人、控告人的,制作《破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回告报案人、控告人。

  4、办案   (1)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第一次讯问之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签收。

  (2)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3)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5、结案   (1)撤销案件的,制作《撤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或作其他处理的,在撤案同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2)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制作《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七日内将移送案件及受案的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移送等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6、执法公开和群众监督   (1)城市公安分局和有条件的县公安局应将受案、立案、破案、销案或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输入电脑,实行微机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号码,或在办公地点设立电脑查询系统,在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库系统供查询,接受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及群众的监督。

  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可以凭《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通知书》等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案件的立案、侦办进展情况。

   (2)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公开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限:   ①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在公安机关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

  ②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摆放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供案件参与人及群众随时取阅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给群众。

  (3)公开办案结果。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及赃物的处理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转行政处理、赃物返还被害人情况等,应通过网络、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群众公开。

  (4)建立监督渠道。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对公安民警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案件、不如实立案等行为的投诉。

相关问题

Top